目标和指标应当具体,只要有可能,就应当是可测量的。它们还应当顾及短期和长期的需要。
对技术的选择,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考虑选用适宜的、成本效益高的佳可行技术。对组织财务要求的考虑,不意味着组织必须运用环境成本核算方法。
成功地实施环境管理体系,有赖于制定和实施一个或多个方案。方案中应当说明如何实现组织的环境目标和指标,包括时间进度、所需的资源和负责实施方案的人员。方案可予以细化,具体到组织运行的基本单元。
在适当和可行时,方案中应当全面考虑计划、设计、生产、营销和处置等各个阶段。
无论是现行的还是新增的活动、产品或服务,都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考虑。对于产品,可从设计、材料、加工、使用及终处置等方面进行考虑。对于安装工作或工艺上的重大修改,可从计划、设计、施工、试运行、运行,以及根据组织决定的适当时间予以关闭等方面考虑。
法律和其他要求
需要识别适用于其环境因素的法律、法规要求,例如:
a) 国家的或国际性的法律要求;
b) 省部级的法律、法规要求;
c) 地方性法律、法规要求。
应遵守的其他要求,例如:
1) 和政府机构的协定;
2) 和顾客的协议;
3) 非法规性指南;
4) 自愿性原则或业务规范;
5) 自愿性环境标志或产品护理承诺;
6) 行业协会的要求;
7) 和社区团体或非政府组织的协议;
8) 组织或其上级组织对公众的承诺;
9) 本单位的要求。
确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和环境因素之间的关联,往往在识别这些要求的过程中就已经完成了。不一定要求为此专门制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