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家族信托】的知识,可以直接联系我们
我国信托法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该条出现了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三种信托类型。很多人出于对法律条文的“尊重”,把这三种类型理解为按照一个标准划分而产生的三种并列的信托类型。
正如我之前所讨论的,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做个简单的类比,人可以分为男人和女人(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男人和女人都可以分别从事工农兵(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公益信托)各种职业。这是两种划分维度。非要混在一起考虑,是自寻烦恼。
和营业信托相对应的,属于非营业信托。所有的以信托机构做受托人的信托,都是营业信托。以非营业性的信托机构或自然人做受托人的信托,都是非营业信托。这是从受托人是否是营业性信托机构作的区分。区分的主要目的,是营业信托需要监管机构的监管,非营业信托并不需要这种监管(如自然人受托的民事信托或家族信托不需要受监管)。
而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金融信托)和公益信托才是一种并列的划分,其划分标准是信托目的。因只有营业性信托机构才能从事商事信托(即商事信托都是营业信托),很多人把商事信托和营业信托混淆在一起。但并不是所有的营业信托都是商事信托,如家族信托可以是营业信托,但不是商事信托(金融信托),原来用于监管商事信托的监管规范对于家族信托是不适用的。再如,公益信托可以是营业信托(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也可以是非营业信托(以慈善组织为受托人)。
如果把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当作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并列的三种信托类型,就很容易把商事信托和营业信托相混淆,把民事信托和非营业信托混淆,继而产生分类上的混乱。
当然,在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分类内部,也有交叉混合之处:如受托人为信托机构的家族信托更多地具有民事信托的家庭财产的传承和分配的功能,很多时候也具有财产管理功能(投融资功能),也兼有商事信托的部分属性。正是这种综合的属性让很多人对将家族信托定性为民事信托产生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