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哪些主体需要出具审计报告
在2016年2月5日,中基协发布的《关于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提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不按时审计后果严重性
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哪些机构需要审计?
1、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型、合伙型)
2、股权/创投、资产配置类基金产品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二十五,【基金年度报告及审计要求】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报送私募投资基金年度报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3、证券投资类基金产品(公司型、合伙型)已经清盘的基金是无需出具审计报告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