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管理人实际控制人要求
【证券实控专业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 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
(二)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相关工 作;
(三)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 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 理等职务;
(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 4 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历。 前款规定的投资管理工作经历不包括个人证券或者期 货等投资经历。
1、实际控制人概念
指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2、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
1)持股50%以上的;
2)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3)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3、实际控制人的行业经验(经验)
1)必须具有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公募、资管、私募等行业经验3年以上(2023年下半年有可能提高到5年以上)
2)历史展业或履历背景不含负面清单(房地产开发、保理、P2P小贷等)
认定方式:历史社保记录、历史劳动合同、历史工作证明等。
4、实际控制人必须在申请机构必须任职【必须有基金从业资格,全职、社保】
实际控制人不仅要有足够的出资能力,还要实际参与公司的运营,实际上是要求:实控人必须有基金从业资格,必须在申请机构全职,有社保)
5、实际控制人的“财力”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出资人须符合5“财力”匹配条件,持股大于25%又非控股的出资人,历史展业或履历背景不含负面清单(房地产开发、保理、P2P小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