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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释义】(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本条是关于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和继承的规定。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属于私权的范畴,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在一般情况下原则上可以对其转让和继承。如果委托人没有的规定,受益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对受益权进行处置,委托人是不能加以禁止的。当然,委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和法律的条件下,可以对受益人处置受益权在信托文件中作出一定的限制。其他国家的信托法,一般规定对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考虑到信托仅在于维护受益人本人的利益,对受益权的继承没有规定。我国信托立法,充分考虑到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的财产权的性质,本条规定对于受益权不但可以转让,还可以继承,但条件是信托文件中没有这方面限制性的规定。
英美法原则上也允许对受益权进行转让,但也允许委托人通过特殊的信托设计,来对受益权的转让进行限制。英美法禁止转让的信托设计主要有以下四种:(提示:本文已由重新编辑)
其一,挥霍者信托,又被译为禁止挥霍信托,它是指由于转移财产人的指示或成文法的规定,受益人不能把将来要求支付本金或利息的权利转移给他人,债权人也不能用受益人的权益清偿其债务的信托。
其二,教养信托,也被译为赡养信托,是指转移财产的人指示受托人只能花费为受益人的教育和抚养所必须的金额,只能为这些目标使用信托收入的信托。该信托的权益不能让与,也不能被债权人扣押。
其三,自由裁量信托,指受托人能够自行决定是否把收入(包括多少收益)付给受益人或为其使用的信托。该信托在受托人决定支付一定金额或使用一定金额之前,受益人的利益不可转让,其债权人也不可以扣押。
其四,人身性信托是指受益人的利益具有人身性质的信托。该信托的利益不能被转让,也不能被债权人所扣押。举个例子,甲在遗嘱中将一房屋信托给乙允许丙占有特定的房间,则丙的利益不能被转让,其债权人也不能扣押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