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并自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提升国资国 企改革成效、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分地方国资委和央企开始学习贯彻三年行动方案,并制定了切合本地和本企业情况的实施方案。其中,“混合所有制改革”(简称“”)和“员工持股”正逐步成为国企改革的热点。
国 企“员工持股”的持股比例、员工范围、入股价格有何规定?
持股比例:根据133号文的规定,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亦即相对控股。
员工范围:除《指导意见》和133号文之外,规范国企中员工持股的政策依据主要还有:《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下称139号文);《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等。根据139号文的规定,员工持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亦即通常说的可以“下持上”,不得“上持下”。另根据133号文的规定,持股员工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等。
入股价格:根据133号文的规定,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笔者认为,对此处的“入股价格”仅指员工单独入股企业时的价格,若企业同步引入外部投资者和员工持股的,还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投资方,根据投资方的认购价格来确定员工入股价格和持股比例,员工入股价格应与外部战投价格一致,而不能简单等同于净资产评估值,要确保员工入股的价格公平公允。
国 企中“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有何区别?
国企中“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的关键区别除了是否需要取得试点资格,在于员工持股方式的核心目的是“绑定”,而非“激励”。持股的员工与公司具有共同的发展目标与提升资本回报率的目标,此时,持股员工与战略投资者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对于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员工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员工持股一般享有投票表决权、管理决策权、收益权等,而股权激励一般主要体现为收益权。是是否纳入考核体系的区别,员工持股一般不需建立考核体系,而股权激励需要为激励对象建立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上,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也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国企中规范“员工持股”的主要是133号文,规定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主要是4号文。对比133号文和4号文,可知国企“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的区别众多,比如在持股方案和方式、企业基本条件、员工条件、出资方式、股权价格、锁定期规定、方案的制定与审批等方面都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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