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的标识要求在通用安全标准IEC 60598-1中有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灯具进行产品信息标识时,下述信息应清晰、耐久地标记在灯具上(见下表):
a. 换光源时要看的标记应在灯具外表面( 安装面除外)看得到,或在换光源时且随光源一起卸下的罩盖反面看得到。
b. 安装时要看的标记应在灯具外表面看得到,或在安装期间要卸下的罩盖或部件的反面看得到。
c.安装完成后要看到的标记应在灯具装配好并按正常使用安装光源在位时看得到。
属于a的标记 | 属于b的标记 | 属于c的标记 |
3.2.8 额定功率 | 3.2.1 来源标记 3.2.2 额定电压 | 3.2.13 被照物 |
3.2.10 特殊灯泡 | 3.2.3 环境温度 | 3.2.14 恶劣条件 |
3.2.11 冷光束 | 3.2.4 Ⅱ类灯具的符号 3.2.5 Ⅲ类灯具的符号 | 3.2.20 调节方法 |
3.2.15 碗形镜面反射灯泡 | 3.2.6 IP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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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 防护屏 | 3.2.7 型号参考 | |
3.2.18 触发警告 | 3.2.9 符号 | |
3.2.19 自带防护屏灯泡 | 3.2.12 端子 | |
3.2.22 内部可替换保险丝 | 3.2.17 互联的灯具 | |
| 3.2.21不适用于以热绝缘材料覆盖的相关标记 | |
3.2.8 额定功率:有遥控装置的气体放电灯灯具,可以用说明文字“光源的型号见控制装置”代替标记。 | ||
3.2.2 额定电压:对气体放电灯,如果镇流器不装在灯具内,灯具应以标记工作电压代替标记电源电压。装有内装钨丝灯变压器的灯具,见IEC60598-2-6。 | ||
3.2.17 互联的灯具:对于固定式灯具,也可以选择在安装说明书内提供此信息的方式。 | ||
3.2.13 被照物:当灯具上附带有符号时,与灯具一起的说明书上必须提供关于符号的说明,该说明不再在灯具上提供。 |
如果适当的话,上述a和b标记在镇流器上也是符合要求的。
其它各类型光源的标记,可以参见相应标准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