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产品属于个人防护设备指令PE89/686/EEC
1995年6月个人防护装备PPE指令89/686/EEC规定了所有寻求进入欧洲市场的个人防护装备的指导方针和规定,根据该指令,“个人防护设备”被定义为“个人为防止一种或多种健康和安全危害而佩戴或持有的任何装置”。该指令的目的是确保公共卫生的安全,提高工作安全的质量,并保证用户的保护,并终促进欧盟委员会通过使用通用促进优质商品在整个欧洲经济区内流动的目标。协调标准。
该指令适用于个人佩戴或使用的任何设备或器具,以防止一种或多种健康和安全危害,其范围包括各种各样的产品,包括:防止从高处跌落的设备,防护头盔(头盔和私人和使用的头盔和其他防护头盔),防护服(例如,耐热或耐化学品手套),高能见度夹克等)和防护眼镜(用于运动的实验室护目镜或眼镜)。
该指令概述了包含产品的三个不同类别,它们如下:
第I类:第I类包括主要用于家庭或非用途的非复杂产品。第I类物品的例子包括:园艺手套,太阳镜或滑雪护目镜。
第二类:第二类是适用于既不属于类也不属于第三类的产品的全能术语。此类别中的产品可以是个人用品和用品。II类包括保护性听力设备,服装和防护运动服等产品。
第III类:第III类包括主要供人员或技术人员使用的复杂产品。此类产品包括用于防范电气风险和危险电压或有毒/放射性毒性气体和呼吸支持设备的产品。
它包括:
PPE设计和使用仅与军事或法律和秩序的做法(头盔,盾牌等),用于自卫的PPE(气溶胶罐,个人威慑等),用于保护的PPE飞机和船只上的人员,但始终没有穿戴(头盔,面罩等),PPE设计用于抵御恶劣的大气条件(头盔,季节性服装,鞋类,雨伞等),潮湿和水(洗碗)手套等)和加热(耐热手套等)。
所有类别的个人防护设备的合规程序与大多数需要CE认证标志的产品相似。制造商必须编制正确的技术文件,贴上CE标志,并签发符合性声明(II类和III类产品可能需要遵守其他要求)。在许多情况下,制造商还必须获得相关公告机构的认证,以确保欧洲各成员国的透明度和统一性。同样非常重要的是要注意,欧盟以外的制造商有义务在工会内任命一名欧洲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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