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冰箱的MEPS要求
二十世纪80年代,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开始引入了电冰箱(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和冷冻箱)的能源标识,电冰箱产品上应佩戴能效标签。1999年10月,在澳新制造或进口至澳新的电冰箱产品应符合AS/NZS4474.2规定的*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2005年1月1日,澳新引入了更为严格的MEPS要求,该要求与2001年美国的MEPS水平相当,新要求已于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随着澳大利亚推出新的GEMS能效制度,2012年10月25日,澳大利亚发布了针对家用制冷器具(冰箱产品)GEMS的《2012温室与能源*低标准(家用制冷器具)决定》。根据该决定,AS/NZS4474.2:2009规定了家用冰箱的MEPS和能效标签要求,AS/NZS 4474.1:2007则规定了测试方法。
1. 适用范围
澳新的MEPS和能效标签要求适用于连接于电网电源的蒸汽压缩式制冷器具,也适用于商业领域使用的制冷器具。在澳新,MEPS和能效标签要求不适用于以下冰箱产品:
专门供篷车、车辆(如拖车、露营车和/或轨道车)或船只使用且总容积小于60升的产品;
总容积小于30升的便携式产品;
总容积小于30升且制冷功能为次要功能的产品(如冷热饮水机);
没有连接到230 V或400 V/50Hz电网电源选择的产品;
使用蒸汽压缩循环以外的制冷技术的冰箱产品;
葡萄酒储藏柜(酒柜);
独立制冰机。
2. MEPS要求
AS/NZS4474.2:2009中规定:每台产品的PAEC不得超过2010的MEPS能效限值。无论所有递交登记的样品所测试的能耗,还是产品上声明的CEC,都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MEPS能效限值:
MEPS能效限值=[Kf+(Kv´Vadjtot)]´Ka+Ad tot +Awi
其中:
l Kf为对于每个类型冰箱的固定允许限值因子(kWh/年);
l Kv为可变允许限值因子(kWh/年/L);
l Ka为除霜调整因子,带有适应式除霜系统时Ka=1.05,不带适应式除霜系统时Ka=1;
l Vadjtot为总调整容积;
l Ad tot为外门不同于常规冰箱配置的允许限值;
l Awi=128kWh/年,为器具具有开门自动制冰功能时的允许限值。
3. 能效标签
2010年4月1日以后,进入澳新市场的冰箱还须加贴新能效标签。
根据AS/NZS 4474.2:2009,冰箱能效标签上显示的星级指数(Star RatingIndex,简称SRI)依据以下公式计算。
其中:
l CEC为比较能耗(kWh/年);
l BEC为基准能耗(kWh/年);
l ERF=0.23,为能耗减少因子,即每增加一颗星CEC减少23%。
基准能耗。
其中:
l Cf为对于每个类型冰箱的固定允许因子(kWh/年);
l Cv为可变允许因子(kWh/年/L);
l Vadjtot为总调整容积。
4. 测试方法
家用冰箱和冷柜的能效测试方法标准为AS/NZS4474.1:2007《家用电器的性能——制冷器具——第1部分:能源消耗和性能》。该标准为测试实验室提供了家用制冷器具的测试方法和*低性能要求,使得家用制冷器具的性能要求(包括能耗)可以测量、比较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