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股份减持时适用于《减持新规》?
根据《减持新规》第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六)因集中竞价持有的股份是否适用于《减持新规》?
集中竞价持有的股份不适用于《减持新规》。
根据《减持新规》第二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七)因股权激励所持有的股份是否适用于《减持新规》?
需要对被股权激励的投资者进行区分。
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问答》的相关规定,如果被股权激励的投资者不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的,被股权激励的投资者进行减持无需遵守《减持新规》的规定。如果被股权激励的投资者为大股东或董监高的,需要遵守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八)再融资新规后,非公开定向发行的股份是否适用于《减持新规》?
不适用。
再融资新规2020年2月14日颁布并施行,此后非公开定向发行的股份不适用《减持新规》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本办法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施行时间为2020年2月14日,根据该决定,“新老划断”的时点为发行完成时点,即《再融资规则》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
(九)减持时,如既有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又持有无减持限制股份的混合持股情况,如何认定减持的股份性质?
如投资者存在集中竞价购入的股份(非受限制股份)、以及适用于《减持新规》的受限制的股份,在减持时,如在减持比例限制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限股份;在减持比例范围之外,视为优先减持非受限股。
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问答》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受限股与非受限股时,将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
一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所减持的股份均视为受到减持限制规定的股份。
二是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不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例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超出部分视为减持不受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
三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即股东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在计算相应减持比例时,其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将优先计入减持份额。例如,股东持有5%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持有4%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依照前述原则,若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总共减持4%,则视为减持了1%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和3%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也就是还剩余4%的首发股份以及1%的竞价交易买入股份。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按照如下原则来认定股东减持的股份性质:一是优先减持未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二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视为优先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减持。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应当受到减持限制的股份且持有时间未满6个月的,投资者不得通过协议转让进行减持。
根据《大宗交易减持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控股份(集中竞价交易之外取得股份);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
(十)股票托管在多家券商时,如何计算减持额度?
根据《上交所减持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根据《深交所减持细则》第七条规定,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