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两类业务:一类是货物在境外未进出我国关境、仅货物所有权转手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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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领域,有实业的需求、有脱实向虚的便利、有套利的机会,无论是制造企业/贸易企业,还是专事投机套利的企业,都会在此领域纷纷登场。此种鱼龙混杂的现象,是摆在商业银行、监管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如何让宝贵的信贷资源流入实体经济、支持企业走出去?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具备更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以便更好地规范转口贸易业务,促进转口贸易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百度百科: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或再输出贸易(Re-ExportTrade),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品的生意,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的买卖。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即是转口贸易。贸易的货品能够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通过加工(转换包装、分类、选择、收拾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能够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贸易。由于中国是世界上遭遇反倾销*多的国家,所以这种贸易形式,也几乎变成躲避贸易制裁的专用方式之一。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转口贸易分为两种:
以下是我之前基于外汇局对转口贸易的定义进行的分析:
(一) 转口贸易定义
根据国际外汇管理局相关文件中的定义,转口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的居民从非居民那里购买货物,然后将货物销售给另一非居民,但货物并没有进入或离开该居民所在的国家与地区。”
即正常贸易模式下,由生产国与消费国签订购销合同,货物直接由生产国到消费国。
转口贸易模式下,货物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签订采购、销售合同,中转国赚取买卖差价。
转口贸易模式如图所示:
(二) 转口贸易的税务处理
中国境内企业开展转口贸易业务的税务分析如下
1. 转口贸易可直接办理收付汇
企业保证转口贸易业务具有真实合理的交易,并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可按规定直接在银行申报办理付汇及收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和《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汇综发[2013]94号)规定,企业的贸易(含转口贸易)收付款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进出口或生产经营交易基础,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利用银行信用办理跨境收支业务,并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可直接在银行申报收付汇。
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问答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转卖业务的保税区企业,主要有两类业务:一类是货物在境外未进出我国关境、仅货物所有权转手的交易;一类是货物存放在境内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交易。相应的跨境资金收付,分别申报在转口贸易和一般货物贸易项下。但是,近期甲公司办理跨境资金收付业务时,银行却告知其申报错误,请问甲公司相关业务应该如何申报?
答:……⑵对于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但货物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转移的交易,即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其对应的涉外资金收付应申报为“离岸转手买卖”(122010)。
经常项目类问答:
(六)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含结售汇,下同),银行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核?
答:银行在办理转口贸易、转卖等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对提单正本(复印件)、合同、发票(电子单证)、货权凭证等进行真实性审核,确保有关交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切实防范虚构贸易与外汇收支风险。
2. 转口贸易可以用人民币结算
企业进行转口贸易,可以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按照上述规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即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