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组织编制及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管理需求适时修订。
本指引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
疑似污染地块是指现状或曾经作为电镀、线路板、铅酸蓄电池、制革、印染、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储运等行业企业用地(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理处置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环境基础设施用地)。
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本指引的技术要求,超过有关土壤或地下水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
其他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开展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 工作流程
一、区级规划国土或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用地流转过程监管。至少在拟开展土地整备或拟批准用途变更前6个月,将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的基础信息填写附件1表格(以下简称基础信息表),并书面通知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基础信息表内的信息将作为判断地块是否列为疑似污染地块的依据。
二、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区级规划国土或城市更新主管部门通知后,根据基础信息表确定是否将该地块纳入区级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如确定为疑似污染地块,则将地块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为土地使用权人或申报主体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如基础信息表提供的信息无法证明地块自开发利用以来无重点行业企业生产或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则将该地块直接列为疑似污染地块。
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或申报主体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书面通知可参考附件2,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