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玻璃是一种特殊的建筑材料,既具有普通玻璃的透光性能,又具有防火材料的耐高温、阻燃等防火性能。在发生火灾时,防火玻璃能够隔热、隔烟,有效阻缓火势蔓延,为人员、财产和建筑物救护创造有利条件,大限度减少损失。
2009年3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763.1—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该标准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GB 15763-1:2009防火玻璃分类及代号:
1.按结构分为复合防火玻璃(代号:FFB)和单片防火玻璃(代号:DFB)。
2.按耐火性能分为隔热性防火玻璃(A类)和非隔热性防火玻璃(C类)。
3.按耐火极限可分为五个等级:0.50h、1.00h、1.50h、2.00h、3.00h。
二、GB 15763-1:2009一般要求:
防火玻璃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
1、尺寸、厚度允许偏差
防火玻璃的尺寸、 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2、外观质量
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4 和表5 的规定。
3、耐火性能
隔热型防火玻璃(A 类) 和非隔热型防火玻璃(C 类) 的耐火性能应满足表6 的要求。
4、弯曲度
防火玻璃的弓形弯曲度不应超过0.3% , 波形弯曲度不应超过0.2% 。
5、可见光透射比
防火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表7 的要求。
6、耐热性能
试验后复合防火玻璃试样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二-2的规定。
7、耐寒性能
试验后复合防火玻璃试样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二-2的规定
8、耐紫外线辐照性
当复合防火玻璃使用在有建筑采光要求的场合时,应进行耐紫外线辐照性能测试。
复合防火玻璃试样试验后试样不应产生显著变色、气泡及浑浊现象,且试验前后可见光透射比相对变化率 ΔT 应不大于10%。
9、抗冲击性能
试样试验破坏数应符合检验规则中3-(4)的规定。
单片防火玻璃不破坏是指试验后不破碎;复合防火玻璃不破坏是指试验后玻璃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玻璃不破碎;
(2)玻璃破碎但钢球未穿透试样。
10、碎片状态
每块试验样品在50mm×50mm区域内的碎片数应不低于40块。允许有少量长条碎片存在,但其长度不得超过75mm,且端部不是刀刃状;延伸至玻璃边缘的长条形碎片与玻璃边缘形成的夹角不得大于45°。
三、GB 15763-1:2009检验规则:
1、检验分类
(1)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尺寸、 厚度及偏差、 外观质量和弯曲度 。
(2)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部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 如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满3 年时。
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 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2、组批和抽样
(1)防火玻璃的尺寸、 厚度偏差、 外观质量、 弯曲度按表8 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2)对产品的技术要求,若用制品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组成一批的防火玻璃应为同一材料,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片时,以每500片为一批分批抽取,若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与制品相同材料和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
3、判定规则
(1)进行防火玻璃的尺寸、厚度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检验时,如不合格品数小于表8中的不合格判定数,该项目合格;如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8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批产品的该项目不合格。
(2)进行耐火性能、可见光透射比、碎片状态检验时,样品全部满足要求为合格,否则该项目不合格。
(3)进行耐热性能、耐寒性能、耐紫外辐照性能检验时,样品全部满足要求,该项目合格;如二块样品不合格,则该项目不合格;如果有一块样品不合格,可另取三块备用样品重新试验,如仍出现不合格品,则该项目不合格。
(4)进行抗冲击性能检验时,如样品破坏不超过一块,则该项目合格;如三块或三块以上样品破坏,则该项目不合格;如果有二块样品破坏,可另取六块备用样品重新试验,如仍出现样品破坏,则该项目不合格。
(5)全部检验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商通检测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件、涂料、纺织品、塑料、汽车、电子电器、轨道交通、航空航天、船舶舰艇、电线电缆、新能源等各行业的防火测试服务,其中在防火玻璃检测方面,拥有包含尺寸厚度偏差、外观质量、弯曲度、可见光透射比、耐热性能、耐寒性能、耐紫外线辐照性、抗冲击性能、碎片状态、耐火性能等在内的全项检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