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近日施行《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强化社会监督,聚焦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原《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开展修订工作,并于近日开始施行。
自2020年版《奖励办法》施行以来,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明显提高。随着举报量的增加,《奖励办法》中包括法律适用问题、举报案件的程序性问题等部分实施条件与实际情况产生的矛盾日益凸显。为此,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计的要求,对原《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完善举报信息要求、明确受理条件、简化奖励审批流程、一般事项统一奖励、调整审查依据、细化不予奖励规定、增加邮寄办理手续、调整其他表述等八个方面内容。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的身份认证提出要求,明确规定举报人需提供有效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材料等,并须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将一般奖励统一划定200元,对于重大事项的一、二举报贡献奖励分别提升至5万元和3万元,在举报事项查处过程中新发现的、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对应事项的三级贡献标准进行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细化举报信息范围,统一举报内容的理解标准,更加明确举报成功的判定要求。
较原《奖励办法》的内容而言,新发布的修订版为民众举报和获得奖励提供了更多方便,也缩短了举报审核的办理流程和办结周期,并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更充足的线索、证据和时间,切实保障企业与民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完善《奖励办法》内容,扩大对举报奖励制度的社会知晓面,不断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共同守护美丽和谐的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