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私募基金备案及变更规定(新规)
私募基金备案及变更登记相关其他规定(主要涉及《登记备案办法》)
内容 | 关注点 | 私募备案新规规定 | 关注点 |
登记备案材料 | 在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 明确律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4.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 5.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6.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7.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务规范和制度文件 8.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10.其他规定信息和材料 | 《登记备案办法》第22条 |
中止登记 | 中止事项消除后,拟登记机构可以提请恢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时限自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说明理由: 1.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 2.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3.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 尚未消除 4.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基金业协会中止办理 5.涉嫌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相关情况尚在核实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登记备案办法》第24条 |
终止登记 | 拟登记机构两次因右述第9项规定的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自被终止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1.主动申请撤回登记 2.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自基金业协会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补正,或者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4.被中止办理超过12个月仍未恢复 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基金业协会终止办理 6.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7.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8.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不符合《备案登记办理》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登记要求 10.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登记备案办法》第25条 |
特别风险提示 | / | 1.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 2.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3.私募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4.私募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投资标的 5.基金财产在境外进行投资 6.私募基金存在分级安排或者其他复杂结构,或者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7.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或者流动性较低的标的 8.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变更手续 9.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利益冲突风险 | 《登记备案办法》第28条 |
赎回或者退出 |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但分红、份额转让、实缴出资、除名、替换或者退出违法违约投资者或退出投资项目减资情形除外。 | 《登记备案办法》第35条 | |
私募基金变更 | 信息披露义务,10个工作日 | 下列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1.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限、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用等重要事项 2. 私募基金类型 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4.负责份额登记、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5.影响基金运行和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登记备案办法》第55条 |
管理人变更 | 下列变更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1.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基本信息 2.股东、合伙人、关联方 3.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4. 其他规定信息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拟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变更程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决策机制达成有效处理方案。就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前款规定达成有效决议、协议或者处理方案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基金业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办理变更手续。 | 《登记备案办法》第47条、第56条 | |
清算 | 10个工作日 | 私募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 私募基金在开始清算后不得再进行募集,不得再以基金的名义和方式进行投资。 | 《登记备案办法》第57条 |
非正常退出 | 成立专项机构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 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职责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退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持有一定份额比例以上的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成立专项机构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妥善处置基金财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核查私募基金资产情况 2.制定、执行清算退出方案 3.管理、处置、分配基金财产 4.依法履行解散、清算、破产等法定程序 5.代表私募基金进行纠纷解决 6. 其他约定职权 | 《登记备案办法》第58条 |
重大事项报送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10个工作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 2.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可能对市场秩序或者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3.私募基金触发巨额赎回且不能满足赎回要求,或者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 4.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5.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者从业人员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或者因违法犯罪活动被立案调查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6.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登记备案办法》第6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