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房屋及房屋完损鉴定
在参考规范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 - 2016)常适用于有一定体系,但材料不合理的房屋,
例如年代久远的砖木结构房屋;《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常适用于不规则、不形成体系的非标准房屋。
故鉴定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规范依据和鉴定方法。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房屋安全鉴定对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1)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2)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房屋安全鉴定对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1)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2)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