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指令 2009/48/EC 於2009年6月发
由於消费者对玩具安全的日益关注,欧盟於2009年6月发布了新的玩具指令2009/48/EC,旨在解决新的安全问题,并加强执法,新指令与旧指令相比,在适用范围与玩具定义、经营者的责任、合格评定程序、CE标志和警告标识、安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及扩充,指令中的条款由原来的16条增至57条。新的玩具指令於2011年7月开始生效,而当时的指令88/378/EEC将作废。
玩具指令适用於设计用於或预定於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材料,若带电,电源不能超过24V.
以在玩具安全要求方面为例,新指令在机械物理性能、电性能要求、化学性能要求、卫生要求等方面增加了大量新规定。例如对玩具产品的电性能要求,增加了有关激光、Led及其他类型辐射的安全要求。在化学安全方面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玩具产品必须符合欧盟化学品规定,包括《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规例》(REACH)。
-玩具及玩具组件不得含有「致癌,基因突变和对生殖系统有害」(CMR) 的第1类和2类物质。
-化妆品类玩具 (例如: 为玩偶化妆用的玩具) 必须符合欧盟《76/768/EEC化妆品指令》(EUCosmetic Directive 76/768/EEC) 内的成份和标签规定。
-玩具不得含有致敏性芳香物质(指在有关文件上列明的55种物质,其限量值为100毫克/千克)。若添加其他致敏性芳香物质 (共11种) 到玩具产品中,其含量超於 0.01% (按重量计算),则必须加以列明。
-迁移元素限制由之前的8种元素增加到19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