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您所申请颁发经营许可证时,申请的的经营范围包括:
载客类:通用航空短途运输、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载人类: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航空医疗救护、空中游览、跳伞飞行服务
其他类: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航空喷洒(撒)、通用航空货运、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条件: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四)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五)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六)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七)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五条的。
(二)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申请的。
(三)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申请的。
(四)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