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中国民用航空局针对通用航空社会性属性强、作业种类复杂多样的特点,以及此前长期存在套用运输航空规定标准“过度监管”的问题,确立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管理”的通用航空发展思路。
此次修订重新明确了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类别,取消原按注册资金规模划分的四分法,按飞行活动性质划分“载客”“载人”和“其他”三类,实现对通用航空企业的分类管理,强化交通服务,扩大公益服务和生产应用等作业服务,鼓励发展驾驶员执照培训、空中游览等服务。
《规定》*大限度降低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落实分类管理思路,降低了对成立非载客类企业航空器数量要求,由2架降低为1架;取消除驾驶员之外的航空人员的要求;取消通航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备案要求;取消对开展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障业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要求,厘清监察员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的监管边界。
为解决此前通航领域存在的“过度监管”问题,民航局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了通航监管专项督查,共发现和收集各类问题193项,其中有9个涉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市场管理有关问题。连续修订《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市场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
取消年检制度建立诚信体系
在经济管理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由重事前许可转向重事中事后监管,可*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
本次修订新增了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体系建设条款,推动企业由他律转变为自律,构建通用航空诚信体系,明确了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的情形。
《规定》取消了通航企业年检制度,将由民航机关实施年检改为由企业履行年报义务。民航机关通过随机抽查企业年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核实、处理,也可以结合企业诚信情况,适当调整检查频次。
《规定》创新和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依据上位法,调整了企业经营规范内容,完善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通用航空市场管理属地化监管原则,由民航局另行制定关于载客类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及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危险品管理办法。
经营许可证长期有效
本着真情服务通航企业发展的原则,《规定》简化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数量,由10项减少为6项;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3年有效期限制,改为长期有效。企业申请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次数将极大减少,许可证载明事项未变更的企业,无需定期换证,既降低了企业管理成本,也节约了民航机关行政资源。
为减轻企业经营制度性成本,《规定》明确通航企业经营活动实行网上备案,大幅简化事前备案要求,由按照航空器及具体经营性飞行活动逐项逐次填报,改为“一揽子”备案作业期限、地点、航空器数量等信息。实行这一制度,不仅便于民航行政机关准确预判辖区内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提升管理效能,也解决了事前备案工作量大、信息不准确的问题。
根据《规定》,除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经营活动外,绝大多数通用航空经营活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其满足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条件,民航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的承诺直接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近年来,我国无人机产业发展迅猛,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一定先发优势,但在规范标准方面相对滞后。结合国家相关立法工作,《规定》明确了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许可规定,完善了市场监管要求相关内容;坚持审慎包容与分类监管原则,扶持无人机在通用航空领域应用,促进相关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