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压力设备指令(PED)2014/68/ EU(原97/23 /EC)规定了压力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标准(“压力设备”是指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安全阀和其他承受压力负载的部件和组件)通常超过一升容积并且具有超过0.5巴表压的*大压力。它还规定了压力设备“合格评估”的行政程序要求,免费在欧洲市场上投放,没有地方立法障碍。欧盟于二零零二年五月三十日起全面强制执行,截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二零一四年修订已完全生效。这已在英国颁布为压力设备规例(PER)。有关压力容器和锅炉安全的标准和规定也非常接近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定义的美国标准。这使大多数国际检验机构能够提供验证和认证服务,以评估对不同压力设备指令的遵守情况。
内容
1.范围和定义(包括其范围的豁免)
2.市场监督
3.技术要求:根据类型和内容分类压力设备。
4.自由移动
5.合格推定
6.技术标准和法规委员会
7.压力设备委员会
8.保障条款
9.压力设备的分类
10.合格评估
11.欧洲批准材料
12.通知机构
13.公认的第三方组织
14.用户监察员
15.CE标志
16.不贴CE标志
17.国际合作
18.决定需要拒绝或限制
19.废除
20.换位和过渡条款
21.指令的收件人:欧盟成员国执行国家法律和/或法规。
附件I:基本安全要求
·一般
·设计
·制造业
·物料
·有过热危险的燃烧或其他加热压力设备(第3.1条)
·管道
·某些压力设备的具体量化要求
附录二:符合性评估表。实际上压力与体积(或管道直径)的关系图,用于四类设备的分类。
附录三:符合性评估程序
附录四:指定指定机构(第12条)和公认的第三方组织(第13条)时应遵守的*低标准
附录五:授权用户监察员时要满足的标准(第14条)
附录六:CE标志
附录七:符合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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