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与审核
我国出口企业在出口贸易业务中,根据进口国的规定或进口商的要求,需要对涉外商业单据文件办-理领事加签时,出口企业可以委托贸促会代为办-理。
委托代理时,申请单位应填写《领事加签申办表》,提交需要办-理领事加签的单据文件。单据文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大使馆的规定要求(语言、份数、相关单据文件);
——单据文件必须合法有效、真实可靠、正确无误;
——单据文件应当是正式制作的,根据需要可以是正本、副本、甚至是复印件(如报关单),但不能为手写。
——单据文件卷面整洁,文字、签字应当清晰;印章不清、模糊,盖倒、重复盖两个章的单据文件不受理。
贸促会签证机构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可以接受代理申请。
领事加签的范围
其范围主要有:
(1)贸促会系统所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
(2)由贸促会签证机构加签的涉外商业单据文件。常见的有:商业INV、箱单、价格单、船公司证明、提单、装箱单、保险单等;
(3)根据进口国或进口商的要求,需要办-理领事加签的其它有关单据文件。
在实际业务中,需要办-理领事加签的单据文件*为常见的是原产地证和商业INV。
对商业单据文件(如原产地证)予以领事加签,通常在信用证中作如下规定:“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SHOULD BE LEGALIZED BY EMBASSY ORCONSULATE”(中国贸促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必须由某国大使馆予以加签)。
领事加签的概念: 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领事加签,又称“大使馆加签”。
领事加签的历史沿革:领事加签制度是随着国际商业往来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对外交往和文书流通方面具有****的作用。50年代初,阿拉伯country联盟决定对以色列进行经济制裁,并抵制与以色列有经贸业务往来的外国企业。为此,阿拉伯country对向其出口的货物所涉及的单据,要求有阿拉伯country驻该国的使(领)馆予以领事加签,主要是证明出口商品与以色列无关。从此,领事加签业务得以在我国开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南美country和部分欧洲country对我国向其出口贸易也相继实施了领事加签制度。目前,世界上还有个别country还未与我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民间的商业往来仍很频繁。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一些country还单方面免除了中国境内文件送往该国使用的领事加签,这些country有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他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领事机构加以加签这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领事加签不仅仅是一种国际惯例,在不少country中是以法律的形式发票来加以规定的。更为重要的是领事职能的一个体现,它不仅涉及到贸易问题,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领事加签的过程就目前程序来说,跨国使用的文书一般需要三个环节层层加签,才可以发生域外法律效力。
(一)、公证、加签环节:指一国的公证机构或相应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本国法律规章对民事或商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文书进行书面证明的行为。
(二)、外交部加签环节:指文书出具国外交部对该公证机构或相应机构出具的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其目的是使一国文书易于在文书使用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办-理领事加签,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把关职能,维护一国文书的合法性。
(三)、领事加签环节:指公证文书使用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对文书上文书出具国较后一个签名或者印章真实性的确认和证明。这是文书发生域外法律效力的关键环节。
领事加签的整个程序要经过中国贸促会或公证处、外交部及使、大使馆加签三个加签过程,所需时间、要求和费用按照各个使、大使馆的要求各不相同,企业应尽快办-理,以避免延误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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