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服务指南》新版于2018年9月30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正式实施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服务指南新旧版本有什么差异,以下中拓检测为大家一下,以供参考。
一、资料差异
(一)、型号核准申请表采用新版本申请表;
差异点:
1.新版申请表中再无“代理申请单位”一栏,只体现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栏;
3.增加“制造商信息及产地(委托制造的需填写)”,如采用第三方代工厂进行产品加工的,需填写工厂名称及产地(如有多家工厂,选择其中一家具备代表性填写);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人签章),境外申请人提供合法的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加盖申请人签章);
差异点:材料需加盖签章;
(三)、具体经办人应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经办人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表中经办人与委托的经办人应保持一致;
1.经办人可以为企业自身员工,也可以为其他人员,但申请人需提供该经办人的委托书,格式自拟,加盖申请人签章。申请人须为该委托书负全部责任。
2.需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境内人员提供身份证件,境外人员可提供护照证明),需加盖签章;
3.申请表中经办人与提供委托书中经办人信息完全一致;
(四)、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关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材料。
尚未取得质量体系证书的,提交加盖申请人法人公章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体系情况的详细介绍。
生产能力证明中应至少包括主要的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生产计划、相应的检测设备(设施)等。
申请人委托代工厂生产的,提供申请人与代工厂之间的委托合同以及被委托方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体系情况等材料。
申请人自愿提交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推荐认证证书或自愿性认证证书,经审核,能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可简化本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1.A、设备生产商与制造商一致的企业,提供相应的质量体系证书,如生产商没有对应质量体系证书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体系的情况详细介绍,其中生产能力应至少包含该次申请的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生产计划、相应的检测设备(设施)等;(通俗讲,如果没有提供对应质量体系证书的,需用书面形式详细阐述该生产商是符合国家对应生产能力要求和具备生产设备的能力和质量保障的)
B、设备生产商与制造商不一致,采用其他代工厂委托加工的,需提供申请人与代工厂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并提供代工厂的生产能力证明材料(可以提供代工厂的质量体系证书,如没有质量体系证书参见上条)
2.申请人自愿提交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推荐认证证书或自愿性认证证书,经审核,能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可简化本条要求的申请材料。尤其适用于没有质量体系证书的企业情况。
(五)、设备使用说明书、技术手册、与无线收发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方框图或原理图、关键射频元器件清单。说明书中应列明型号核准代码的显示方式;
1.提供与无线收发功能相关的电路图、方框图或原理图;
2.新增射频元器件清单(格式自拟,建议提供含有器件的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生产商等信息),射频元器件包含无线收发芯片、射频组件、天线等;
3.说明书中新增对型号核准的代码的显示方式说明,如电子化显示或者实物铭牌上的显示说明;电子化显示的具体要求详见“工信部无[2015]2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电子化显示事宜的通知》”;
(六)、照片要求
差异点:基本与之前一致,需提供外观、内部电路板及标牌照片,全部照片以实物进行拍摄,标牌上的信息应体现出设备厂商信息、产品型号、型号核准代码标识(电子化除外),照片应有设备尺寸(长*宽*高)的比例尺显示;
(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诺书
差一点:新增材料,需签章。
(八)、进口/销售合同或证明销售行为材料
差异点:新增材料,在证书拿到后需要尽快在系统内提交,合同格式自拟,也可提供其他证明销售行为的证明材料(如采购订单等)。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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