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
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二十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根据第17条企业标准备案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建议咨询本地技术监督部门.
我查询后发现大多数是 3年的,也有5年的,但根据20条,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