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方法,矿用设备
理事会指令82/130/EEC O.J. No L59,1982.2.15有关甲烷矿井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88/35/EEC O.J. No L 20,1988.12.2适应技术发展的82/130/EEC有关甲烷矿井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1/269/EEC O.J. No L134,1991.4.30适应技术发展的82/130/EEC有关甲烷矿井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4/44/EEC O.J. No L248,1994.9.19适应技术发展的82/130/EEC有关甲烷矿井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8/65/EEC O.J. No L 257,1998.9.3适应技术发展的82/130/EEC有关甲烷矿井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与EEA相关的文本)
老方法与现行的体制比较来说,其缺乏灵活性,标准被修订而每次法规本身不得不进行修改,这种情况从所采用的两个起初指令的修该号即可看出。
老方法,地面设备
理事会指令76/117/EEC O.J. No L 24 ,1975.12. 18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理事会指令79/196/EEC O.J. No L 43,1979.2.6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84/47/EEC O.J. No L 31,1984.1.16适应技术发展的79/196/EEC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88/571/EEC O.J. No L 311,1988.11.10适应技术发展的79/196/EEC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0/487/EEC O.J. No L 270,1990.9.17修改79/196/EEC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4/26/EEC O.J. No L157,1994.6.15适应技术发展的79/196/EEC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
委员会指令97/53/EC O.J. No L 257,1997.9.11适应技术发展的79/196/EEC有关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使用确定的保护类型的成员国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与EEA相关的文本)[1]
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欧洲,欧盟成员国为了建立统一的欧洲大市场,真正实现商品、劳务、资本与人员的自由流通,做出一系列统一的规定,以消除贸易壁垒。欧共体自成立就抓紧立法并着手制定统一的欧洲标准。为了实现“四大流通”的目标,欧共体从60年代起就开始颁发指令,现已颁布几百个指令。由于欧共体指令数量的急剧增多,加之技术指令过多地强调了个别产品的技术细节,使得在成员国之间的协调以及指令的批准和修订都遇到立法程序上的困难。这样不仅影响问题的及时解决,且不利于技术进步。欧共体理事会于1985年5月7日通过了《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已由98/34/EC指令替代)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欧共体彻底改变了以往那种技术性法规规定过细的做法,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手段,只有在涉及到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技术要求时,才制定相关的技术法规(即指令),而把具体的技术细节交由相关的技术标准去规定。这些相关的技术法规(即指令)要求对欧盟所有成员国都是通用的、*低限度的和可接受的。新方法政策是消除欧洲内部贸易壁垒(主要涉及人身安全及产品安全)的战略。自1985年实施“新方法”至今新颁布的技术法规类的指令32个(其中包括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使用的设备Equipment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ATEX指令),凡与这些指令有关的产品,均须贴有CE标志,方可在欧洲市场流通,还有4个未规定CE标志的指令,这些统称为“新方法指令”
1、指令94/9/EC(新方法)
1994年3月23日,欧洲委员会采用了“潜在爆炸环境用的设备及保护系统”(94/9/EC)指令。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与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该指令是通常称之为ATEX100A的“新方法”指令,即现行的ATEX防爆指令。它规定了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要应用的技术要求――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和设备在其使用范围内投放到欧洲市场前必须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1]
它是以法语“ATmosphèresEXplosibles”命名的。
拟用于潜在爆炸危险环境的设备的制造商,应用ATEX指令条款并贴附CE标志,不用考虑应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欧洲任何地方销售其防爆设备。
该指令适用的设备范围特别大,大致上包括固定的海上平台、石化厂、面粉磨坊以及其他可能存在潜在爆炸性环境的场所适用的设备。在欧洲市场每年估计采购30亿欧元这样的设备。
概括的说,应用该指令有三个前提条件:
(1) 设备一定自身带有点燃源;
(2) 预期被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空气混合物);并且
(3) 是正常的大气条件下。
该指令也适用于安全使用必需的部件,以及在适用范围内直接对设备安全使用有利的安全装置。这些装置可以在潜在爆炸性环境外部。
ATEX94/9/EC指令根据安装设备的保护水平将设备划分为三个类别:
(1) 1类(Category 1)— 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2) 2类(Category 2)— 高防护水平
(3) 3类(Category 3)— 正常的防护水平
如果设备被用于0、1或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G(气体、蒸气/薄雾):
0区 | 1区 | 2区 |
1G类设备 | 2G 类设备 | 3G类设备 |
如果设备被用于20、21或22区,则类目数字后跟一字母D(粉尘):
20区 | 21区 | 22区 |
1D类设备 | 2D 类设备 | 3D类设备 |
这些要求为公民提供一个很高水平的保护,并且由”协调标准”给出技术实施方法。该指令的主要目的是对所生产的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通过协调技术标准和法规以促进其在整个欧洲联盟自由流通。该指令从1996年开始使用,并且从2003年7月1日强制施行。[1]
2、ATEX1999/92/EC指令
ATEX1999/92/EC与ATEX94/9/EC指令并行,是一个涉及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低要求(1999/92/EC)指令。基于潜在的危险、欧洲法规的要求,ATEX1999/92/EC(也称作ATEX137),规定了改进处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工人健康和安全保护的*低要求。
这意味着基于所涉及的危险的评估,雇主承担大量的职责:
(1) 预防工作场所形成爆炸性环境或避免引燃爆炸性环境;
(2) 对爆炸性环境和引燃源的可能性进行危险评估;
(3) 依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度和时间给工作场所分区;
(4) 在入口处给区域用符号标识(Ex 符号);
(5) 建立并维护一个防爆文档;
(6) 根据拟使用的危险区域选择符合ATEX94/9/EC指令要求的设备。ATEX1999/92/EC规定:
0区场所只能用1类设备;
1区场所只能用1类和2类设备;
2区场所只能用1、2和3类设备。
这个指令规定了雇主的职责而不是制造商的责任。 [1]
3、老方法指令
相对于内部市场法规,“老方法”与“新方法”不同,所谓的”老方法”由如下列出的标准法规组成,设备投放市场之前需要应用这些标准,这两个老方法指令用于潜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之后他们被废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