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近年来在其调查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方法,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重大变化,如在涉及价格和成本“严重扭曲”的案件调查中,采取类似美国商务部的“生产要素法”计算正常价值。2019年3月,欧盟对50家中国日用陶瓷企业发起反规避调查,这也是欧盟首次大规模地对原审中获得优惠税率的应诉企业发起反规避调查。2019年在没有欧盟产业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欧盟委员会依其职权主动发起了四起反规避调查案件,四起案件全部涉及中国产品。可以预见,随着欧盟调查的深入、调查方法的丰富,中国企业在“第三国装配/生产”也极可能面临欧盟反规避调查的风险。
五大认定要件
在欧盟反倾销原审案件中,中国企业经常被裁定高额反倾销税,以致于涉案企业在终裁后无法正常从中国出口。为了维持以往的对欧盟出口渠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到第三国投资设厂,在第三国装配或生产,并从第三国直接出口成品到欧盟。如果满足以下五个认定要件,中企“第三国装配/生产”可能构成规避行为:
一是装配/生产开始于反倾销调查发起之时,或在反倾销调查发起后大幅增加,或刚好在反倾销调查发起前进行。
在实践中,欧盟委员会通常会对比两个数据,即在原审反倾销措施实施后,中国对欧盟的出口是否大幅降低而第三国对欧盟的出口是否出现大幅增长。
二是在第三国装配/生产所使用的、原产于中国的零配件/原材料的价值达到被组装/生产的产品所有零部件/原材料总价值的60%以上。
但有时,应诉企业使用的原产于中国的零配件/原材料的价值超过了60%的比例,应诉企业仍可以提供证据来证明其“第三国装配/生产”会逐渐减少对原产于中国的原材料的依赖。如在原产于日本通过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转口的电子秤反规避调查中,有些生产商的原材料比例超过了60%,但欧盟委员会考虑到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生产商能逐步改进生产工艺,减少零配件从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的进口,对这些生产商不采取反规避措施。
三是被装配/生产的产品第三国产生的附加价值不超过制造成本(不包括SG&A和利润)的25%。
该项测试非常严格。附加价值是指在“装配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附加值,即在进行计算时,分子仅包括直接人工成本、间接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和公司自产的原料/半成品,而不包括第三国当地采购的零部件/原料成本,SG&A和利润。分母是包括零部件/原料成本在内的总制造成本。
四是在第三国被装配/生产的产品,其出口欧盟的价格和/或数量削弱了原有贸易救济措施的效果。
欧盟委员会通常既考虑价格的影响又考虑数量的影响。价格方面,重点分析第三国的出口欧盟价格和反倾销原审调查中确认的“无损害价格”水平相比,是否存在损害幅度。数量方面,欧盟委员会将考察从第三国出口欧盟的涉案产品的数量水平,如果非常少,则欧盟委员会将认为该出口不会削弱贸易救济措施的影响。
五是在第三国被装配/生产的产品,其出口欧盟的价格与反倾销原审调查中确立的正常价值相比,存在倾销。
反规避案件中,所使用的正常价值是反倾销原审调查中确定的正常价值通常不会进行更新。在反规避案件中计算出的倾销幅度不一定必须和反倾销原审调查中计算的倾销幅度相似,只需要计算出倾销幅度该要件即满足。欧盟委员会在以前的反规避案件中曾明确否定过利害关系方主张的、使用涉及规避行为的第三国应诉企业的成本和国内销售数据来计算正常价值的抗辩。
中企如何应对
相比起对第三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反规避调查申请不需要申请人去收集繁琐的欧盟产业的损害数据和用于正常价值计算的替代国数据,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大大减轻,更容易发起反规避调查申请。加上欧盟委员会近年来显示出的自主发起反规避调查的倾向,中国企业所面临的反规避调查的风险大大增加了。
由此,在第三国投资设厂时,相关企业应该重点关注和监测所在第三国对欧盟的涉案产品的出口数量,一旦出口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则可能触发欧盟反规避调查。
在第三国投资建设的工厂进入稳定生产后,则应该使用第三国工厂的财务数据,尽快实施60%和25%的测算,这两个比例涉及认定规避行为是否存在的核心要件。
如果相关企业可以提前进行测算,则有助于企业进行风险预判,并能够及时地调整其生产工艺和原料采购,为未来欧盟反规避案件的应对做好准备。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调查实践,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60%测算不满足,则无须再分析其他要件是否被满足。相关企业应该尽可能地调整和优化自身的原材料成本构成,尽量减少对中国原材料的进口和依赖,通过当地采购原材料或从其他国家进口原材料来降低中国原材料在其使用的原材料中的比例,从而达到不足60%而被豁免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