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经过联合会商的事项
拟从事私募业务的事项:
1、新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已有一家普通公司,申请将该公司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新设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或已有一家有限合伙,申请将该其变更为私募基金产品;
已从事私募业务的工商变更事项:
3、已登记的管理人,变更名称时涉及字号变更的;
4、已登记的管理人,将注册地址从深圳市外迁入深圳市内;或已登记的管理人,跨区变更注册地址(如前海变更为南山);
5、已登记的管理人,除同比例增资外的其他股权或财产份额变更事项;
6、已登记的管理人,减少注册资本;
7、已登记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
8、已登记的管理人或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从深圳迁出;
不再从事私募业务的事项:
9、已在中基协注销的管理人或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基协完成注销后,移除监管名单;已通过深圳市私募联合会商审议,尚未前往中基协完成登记备案,拟变更为普通公司或注销,申请移除监管名单;
10、其他联合会商小组认为需要经过联合会商的情形。
深圳私募基金公司股东变更流程
1、确定新的股权架构;对新股东的资 质进行审核;同时设计合理的股权变更方案;
2、进行股权转让流程,并向工商部门提交工商变更申请;
3、向管理人的全体份额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并需要收到每一个持有人的确认知晓回执;
4、在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公告;
5、管理人准备变更材料;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6、在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进行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填报,上传相关附件,并提交;
7、协会反馈、整改,直至审核通过;
深圳私募基金公司变更新股东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如下:
1、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
2、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
3、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