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1、任职经验要求
(一)持牌金融机构投资管理或者部门负责人。
(二)地市级政府、国企、上市公司、私募从事投资管理或者任高管。
(三)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并具有相应管理经验。
(四)证监会备案的律所、会所从事相关工作并任合伙人不少于5年。
(五)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境外持牌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经验。
(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的股权投资部门负责人/高管、专业技术职务/科研院校专家教授、科研人员(**股权类)。
2、任职要求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2、诚信要求
(一)被协会采取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措施,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 年;
(二)因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或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退回登记材料。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起未逾3 年;
(三)因下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 年;
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协会注销登记;
因失联状态被协会公示,公示期限届满未与协会取得有效联系;
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持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相关要求,被协会要求出具转向法律意见书的,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出具否定性结论。
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危害市场秩序的。被协会要求出具转向法律意见书的,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出具否定性结论。
(四)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五)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六)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九)*近 3 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十)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满;
(十一)*近 3 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十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 年;
(十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 年;
(十四)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 年;
(十五)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3 年;
(十六)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3 年;
(十七)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 年;
(十八)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