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及修订稿应征求相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检测机构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后应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
征求意见稿及修订稿经归口单位审核后,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四、审查
标准编制组应当在送审前5个工作日内,将送审材料送标准编制组组长单位审核。
标准编制组组长单位应当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
标准编制组组长单位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五、发布实施
企业标准在发布后,要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企业标准编号和批准文号,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企业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专利的标准不需执行的除外。
企业应加强对其产品企业标准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公开产品企业标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