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就业主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即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约行为。未能履行包括根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两种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 本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均需承担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除了《物业管理条例》和 其他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外,来自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完 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则即使业主人身、财产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受到损害,物业服务企业也不一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其中一些服务义务仅靠物业服务企业单方面的行为就可以完成,还有一些服务义务较为复杂,仅靠物业服务企业单方面的行为难以完成,需要业主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发挥作用,其中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秩序和协 助安全防范的义务。
为维护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秩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如下义务。履行制止义务。对已经发生的业主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履行管理职责,通过劝告、批评教育等方式制止业主的违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物业管理条例》只是为物业服务企业设定了一项制止义务,并没有赋予物业服务企业行政执法权。履行报告义务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入室盗窃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 能能够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