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的,*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第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第三,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进行穿透。
在稳定业务预期方面,《管理办法》对于因动态调整不再属于交易商的证券公司设置一年过渡期,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在强化监测监控方面,《管理办法》提高数据报送的标准化管理,新增负面客户管理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升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透明度,落实“看得清、管得住”的监管要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