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的,*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第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第三,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进行穿透。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场外期权业务指在证券公司柜台开展的期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