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对外投资备案指南(附中巴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由于目前中巴两国开展本币结算还面临着支付清算和金融信息交流等方面的障碍,缺乏完善配套的金融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可能面临一定的交易风险。由于中巴协议通过以本币结算将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可能会由此带来人民币升值预期,导致中国出口企业在价格方面的竞争优势减少,影响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外贸企业出口。面对上述情况,未来中巴应持续加强双边政策沟通和交流,形成更加稳定和透明的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和巴西雷亚尔汇率的相对稳定性;加快双边金融合作协议和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网络的构建,提高本币结算的效率和安全性;坚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长期稳定的人民币汇率战略规划。
深圳对外投资备案指南
深圳对外投资备案流程: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下称“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下称“外管部门”)的外汇登记程序(37号文登记)【2015年6月1日后,外汇登记权限已下放到企业注册地银行】。
商务部:商务部主要是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发改委:发改委主要是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外管局:外管局主要是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
(1)报送项目信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汇出:发改部门,外汇部门
(2)签署法律文件(如框架协议、增资协议、收购协议、投资协议等):交易方之间
(3)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国家或地方发改委
(4)商务部门核准(敏感类)或备案(非敏感类):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
(5)外管部门ODI外汇登记/37号文登记 :地方外管局
中巴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相互协商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税收协定正确和有效适用,切实避免双重征税,消除缔约双方对税收协定的解释或适用产生的分歧。
相互协商的事项限于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但超出税收协定适用范围,且会造成双重征税后果或对缔约一方或双方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和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同意,也可以进行相互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