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这几年非常热,信托、银行、保险及券商都在推家族信托,许多客户均对其风险隔离、跨代传承等优势耳熟能详。
很少有人提到的是,家族信托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对此,很少有人系统地回答。
基于专业及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关注家族信托的潜在风险。
一、信托有效性被击穿,失去资产隔离的作用;
二、信托投资遭遇风险,资产损失重大;
三、信托部分功能失效,损害受益人利益。
具体表现在以下5个环节:
1、设立程序的有效性
我国信托法第19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不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梅艳芳的家族信托经历了10年的诉讼,*根本原因在于设立家族信托时梅艳芳已经重病在床,家族信托需要复杂的流程,信托未完、伊人已去。梅艳芳的家族信托被迫变成了遗嘱信托,梅母无法质疑家族信托,但却对遗嘱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核心就是梅艳芳当时已经病重,是否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家族信托的规划要尽早,不能在自己病危情况下才匆忙实施,否则容易为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埋下隐患。
2、置入资产的合法性
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实务中有委托人是代持资产,子女将财产给到父母,父母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另有,中国境内家族信托诉讼第一案,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情人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
这两种情况下委托人置入信托的财产的合法性都容易受到质疑,进而影响家族信托的有效性。
3、设立目的的合法性
信托目的应当合法合规,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如通过设立家族信托规避禁止性法律法规,逃避应尽法律或合同义务,或通过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家族信托会面临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例如,有些人为了规避债务,在负载累累的情况下设立信托。我国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