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实务操作|信托公示和信托财产

更新:2023-05-22 16:30 发布者IP:27.26.13.222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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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示



所谓信托公示,是指“通过一定方式将有关财产已经设立信托的情况向社会作公开表示”。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的核心所在,而信托公示则是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要方式,对于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



1.立法模式。
(1)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允许当事人设立秘密信托和半秘密信托,因此设立信托不以公示为必要,而只对于公益信托要求公示。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对所有信托都要求公示,对于信托公示主要存在对抗要件主义、生效要件主义和未明确规定等三种立法模式。



①对抗要件主义。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对信托采取登记对抗主义。1922年《日本信托法》就采取对抗主义。该法第3条第1款规定:“应登记或注册的财产权,在信托设立时如无登记或注册,则不得对抗第三人。”2006年《日本信托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进行信托登记或备案其权利变动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财产。《巴拿马信托法》第13条规定,以不动产设立的信托只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效力自信托文件被记录于登记簿之日起生效。《韩国信托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于需要登记或者注册的财产权,其信托可因登记或注册而对抗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第4条第1款规定,以应登记或注册之财产权为信托者,非经信托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以色列信托法》第4、5条规定,受托人可以根据法律在登记簿上登记信托,办理登记的信托具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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