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
具体适用范围以及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 )发布的公告为准。
2依据标准
儿童自行车: GB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儿童三轮车: GB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儿童推车: GB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婴儿学步车: GB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应按照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模试
实施童车类产品强制性产品的基本模式为:
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对于少量的单批次出厂/进口童车类产品,可免于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和/或获证后监督,相关要求由机构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数量由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以确定委托人所能适用的模式。
4 单元划分
原则上,应按童车类产品主要材质、承载结构等的不同划分单元。
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单元划分具体要求。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分为同一单元。
实施细则
机构应依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在向认监委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实施细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流程及时限要求;
(2) 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
(4) 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5)型式试验要求;
( 6)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及检查要求;
(7) 获证后监督要求;
(8) 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要求;
(9) 变更 (含标准换版 ) 要求;
(10) 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11) 少量的单批次出厂/进口童车类产品相关要求:
( 12 ) 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
( 13 ) 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