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保理是指商业保理公司在收到供货商呈送的各种单据和代表应收账款债权的发票副本后立即给予供货商一定额度的预付货款,其余款项待货款收妥后扣除商业保理公司的应得收益再进行支付,具有较强的融资属性。
其中,附追索权保理是指商业保理公司不对产品卖方企业确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等商业保理业务,仅提供包含保理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在应收账款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无论债务人因为什么原因导致无法支付应付账款,商业保理公司均有权要求向产品提供商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剩余资金。
不附追索权保理是指商业保理公司和产品供应商签订商业保理合同为其提供融资后,就放弃了向产品提供商追索融资款项的权利,一旦产品买方企业出现风险状况无力偿还购货款时,由此发生的信用风险由商业保理公司自己负责。
(1)保理客户的资金实力、商业信誉的好坏,与其交易的履约能力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般而言,资信良好的企业往往有着较强的履约能力,亦然。保理业务的收益来源主要来源于买方对销售商应收账款的支付,并非所有企业都适宜在保理法律框架下转让应收账款,在决定是否向销售商提供保理业务时,除了需要了解买卖双方的资信、交易性质等基本情况外,还要根据买卖双方自身的情况将其纳入风险管理的业务范围。谨慎选择保理客户,明确保理申请条件是保理商慎行经营与全面风险管理的应有之义。
(2)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交易识别能力。
从商业保理业务的运作机制上看,欺诈性交易的出现将导致保理商对应收账款的无法回收。保理业务从业人员良好的交易识别能力是认识和防止欺诈性交易的关键。在开展商业保理业务之前,应对保理业务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与业务水平,使其具有较强的交易识别能力,从而防止欺诈性交易流入保理业务领域。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应高度重视对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发生的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和买卖合同的真实性的查验,并严格审查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有控股、隶属等关联关系。对于欺诈性交易及买卖双方采用比保理商批准的更为灵活的方式进行交易销售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不宜受理供应商的保理业务申请;对于买卖双方之间存有关联关系的,由于关联交易本身特有的复杂性与隐蔽性,保理商对于供应商提出的保理业务申请则应持更为谨慎的受理态度,对于交易的目的基于抽逃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的,则坚决不能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