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怎么进行返程投资享受税收政策?返程投资涉及红筹架构搭建,红筹架构主要可分为股权控制模式和协议控制模式即VIE模式,包括设立境外架构、搭建境内架构。股权控制模式和VIE模式区别主要在于搭建境内架构不同。境内自然人或境内机构ODI外翻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实务中涉及注册BVI公司、开曼公司、香港公司搭建海外多层权益主体架构。因离岸公司的财产及利益享有注册地法律保护,选择离岸公司主要考量当地注册与维护成本、外汇管制、公司透明度、股息红利享受协定优惠税率等因素,并可通过设立多层架构便于进行资产交易。
股权控制架构与VIE架构主要区别在于WFOE对境内实体运营企业OPCO的控制方式,后者为协议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21年第47号)(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限于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并不包括项目。如OPCO业务属于外商投资准入方面采取特别管理措施的行业,WFOE通过协议安排,取得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实现实际控制其经营活动,获取相关财产、收入、利润。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以下简称“并购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根据《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的通知》,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为规避并购报商务部审批,已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JV,或原境内企业OPCO引入境外投资者成为JV,境外架构返程将JV收购为WFOE。
返程投资应以投融资为目的
返程投资登记应以投融资目的。境内银行在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业务过程中,会重点关注公司业务的真实性、拟进行的融资交易情况及返程投资的时限,以及境内个人股东的信用记录等。
笔者通过核查相关案例审核问询问题中介机构回复意见、补充法律意见等,对返程投资的否定事项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办理了外汇登记。根据设立时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简称“75号文”,现已废止),其海外股东主营业务并非以股权融资为目的,且成立后未进行股权融资,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
2.非居民企业受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变更登记;转让过程中未实际支付转让款,故不存在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的情形,非居民企业受让方不属于 75 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确认为返程投资的事项包括:
特殊目的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汇入,收汇汇入资本金实际发生。
核查文件包括: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商务部门批复和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资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法律意见书,了解非居民企业的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相关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等基本情况;访谈了解海外股东出资来源等。
外汇管理部门主要监管资本项下的外汇流动,以投融资为目的设立海外股东,收汇汇入资本金实际发生,资本项目应标识为返程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