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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3-11-04 06:00 发布者IP:119.123.100.23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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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需要多头监管的理由

    一直以来外界评论融资租赁业的混乱表现之一是“多头监管”。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与贸易结合的边缘产业,它引发的综合问题,不是那一个政府职能部门所能管理的。由于历史的原因,似乎中国对融资租赁的监管总是停留在某几个部门的事情。由于边缘效应,单一部门总是监管不到位。

   真正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应该是所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担负起本职能的监管责任,尽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把能由市场调节的事情交给市场去办。政府只要宏观调控就可以了。事实上我们许多职能部门对于融资租赁来说是本职监管不足,涉及外部门的监管有余,因此出现所谓的“多头监管”和“无效监管”并存的问题。

   其实外界所说的“多头监管”不如说“多头审批”更为准确。因为一谈到监管,首先让人想到的不是如何监督管理这个行业,而是如何审批企业的准入资格。针对政府的审批程序,企业制定了相应的可批性程序。从桌面的可批性报告,到桌下面的可批性沟通,只要能批下牌照就是真英雄。企业一旦出现经营问题,如何退出就难了。因为融资租赁有债权、债务问题,不是自己赔点就算了,要涉及追究经济责任和是否因为行政无为需要国家赔偿的问题。

   监管和审批不分的机制,很容易导致无效监管。融资租赁企业有一条管理原则是管审分离,以此来抵抗内部管理风险。意思是:管理项目的和审查项目的一定要分离为两个部门来做(后者通常是公司独立的项目评审机构)。目的是项目的好坏由审查部门把关,项目的管理由管理部门来做操作。管理不好的责任不能退到评审部门的身上,评审部门也不能干涉管理部门的管理来逃避自己的评审错误责任。

   融资租赁的监管体系没有批管分离。审批部门不知道对企业如何监管(因为涉及跨行监管问题,因此没有有效的监管措施),监管部门不知道如何有效审批(因没有效的监管,有许通过审批的企业根本不能开展业务)。一旦出现企业危害经济秩序的问题,由于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为一体,为了防止追究监管不利的责任,对出现的问题总是喜欢采取捂盖子的方式处理。或者采取不批新机构的保守治疗。融资租赁业长期没有有活力的新机构进入,没有吐故纳新,26年后还处于幼稚产业就不足为奇了。

   由此引出三个问题:一是如何监管,二是如何审批,三是如何将监管和审批分离。其实这是一个大问题。首先应该实行监管和审批分离,然后在谈如何监管和审批问题。监管到位了审批就简单了,租赁业的准入门槛降低了,行业为国家做贡献的机会就多了。

   我们看真正的多头监管应该是什么样子了。了解了这些也就了解为什么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大多数不需要审批,为什么需要审批的国家给予融资租赁公众存款的权利。

   所谓监管就是政府职能部门在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对所有企业都要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手段。如银监会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交易进行监管,税务部门对税收进行监管,商务部对进出口进行监管,工商管理局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管……。如果不把他们和审批捆绑在一起,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对一个企业实行的监管就是“多头监管”,这是一种很正常的经济管理体系。融资租赁公司也在这个体系下运行。

   为什么社会上对多头监管提出质疑?主要原因是:他们把监管看成审批。而真正的监管不足却被忽略。形成这个现象的客观原因:一是因为历史的原因,谈到监管总以为是少数几个部门的事情与自己无关;二是融资租赁属于年纪不小的新生事物,虽然出生的早,但成长缓慢。因此企业对行业主管部门没有提出太多的要求。民不提,官不办,许多事情就不能怪行业主管无为了;三是这种边缘产业对于长期单一管理的部门很少考虑到其他部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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