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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实验室工程师告诉你:新版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解读,避免踩坑!

更新:2024-05-07 20:00 发布者IP:113.110.222.237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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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摘要: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新规则将于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使该实施规则的使用各方能更好的理解、执行该细则,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细则的变化及新的要求做了全面的解读。

 关键词:强制性认证 实施规则 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 关键零部件 单元划分 监督抽样检测

引言

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全世界的制造业一记猛喝,出口企业的步步维艰至今仍历历在目。回首2009,正是这次世界性的危机给中国的家电企业带来了商机,出口大幅度萎缩带来了内销的繁荣。为了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实施各环节的有效性和一致性,为了简化认证流程、降低认证费用、便利企业执行,2010年1月5日,国家认监委(CNCA)公告新版家用及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CCC)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16:2010。根据公告,新版实施规则于2010年5月1日实施,并替代旧版实施规则CNCA-01C-016: 2007。

 新版实施规则与2007版实施规则的主要差异

该实施规则实施之日起新申请认证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须按照该新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按照CNCA-01C-016:2007规则获得认证证书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自该实施规则发布之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进行转换,该实施规则与CNCA-01C-016:2007的主要差异如下:

 (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等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调整和修订。

1、明确了认证证书的5年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时的要求。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2、与相关法规和认证规则衔接,统一了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规定要求。明确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元划分的合理化。

1、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零部件不再作为单元划分的依据,提高了单元划分的可操作性。

2、单元划分更加合理,在控制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单元划分原则。

例如电动机-压缩机类:2007版按型式、结构、规格划分申请单元,2010版按型式、应用类型、电机的技术参数等划分申请单元。

 (三)关键零部件的分类管理及对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相关要求的明确。

1、对关键零部件变更采取A、B类分类管理。将约60%的安全关键元器件及约40%的电磁兼容关键元器件纳入简化流程管理。

A类元器件:关键元器件变更时,整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必须经过整机或关键元器件标准中相关项目所规定的试验确认。A类元器件的变更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

B类元器件:关键元器件变更时,在满足简化流程的前提下,整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仅需通过资料确认/技术判断。B类元器件的变更可适用简化流程。简化流程是指变更关键元器件时,仅需向认证机构报备的流程。

适用简化流程条件为:

1 变更的关键元器件属于B类元器件;

2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目录的B类元器件,应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其他B类元器件应提供认证机构认可的自愿性认证证书/符合相应标准的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且所有元器件技术参数、外形、材料、及安装尺寸应与原有元器件一致;

3 有生产者(制造商)任命/授权,并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的认证技术负责人;

4 生产者(制造商)具有良好的信誉。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B类元器件变更时须经认证机构批准。 

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元器件的变更应由生产者(制造商)的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保存变更记录。

适用简化流程的B类元器件变更时,误报、漏报视为变更无效,并视同擅自变更关键元器件。认证机构一经发现违规变更的情况,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虚假变更信息的视为擅自变更关键元器件,认证机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

  2、对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人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认证技术负责人由生产者(制造商)任命/授权,并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独立行使其职能的权力,具备实施其职能的能力;认证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生产者(制造商)的认证技术负责人;认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生产者(制造商)负责上报认证机构并重新申请考核认定。

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认证技术负责人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批准;

(2)应按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认证产品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时的上报,并对生产企业及其获证产品的一致性负责。

(3)认真做好并保存变更记录。

本条款内容的修订,给企业实施产品变更提供了便利,解决了以前产品更新换代快,而变更认证跟不上节奏的矛盾,简化了认证流程,体现了认证以企业为本的原则。但同时也加强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要求,需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保证认证的有效性。

 (四)删除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由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实施。

2007版细则要求为: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6)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2010版细则删除了原附件6,相应条款改为: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施。

 (五)增加了五类高风险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年度监督抽样检测要求,明确了对认证机构上报抽样检测效果的要求。

对电风扇类、室内加热器类、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类、电磁灶类、液体加热器类的获证产品,年度监督检查时应进行抽样检测;对其他类别(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类、空调器类、电动机-压缩机类、家用电动洗衣机类、电热水器类、真空吸尘器类、电熨斗类、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类、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类、微波炉类、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类、吸油烟机类、冷热饮水机类、电饭锅类)的获证产品,需要时,进行抽样检测。认证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抽样检测效果报国家认监委。

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为切实保证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抽样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生产线末端、仓库等)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由指定的实验室负责。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或电磁兼容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六)认证流程的合理化修改。

1、根据认证实际操作情况,对认证时限要求的进一步完善。

关于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的规定及时限要求不在细则中进行规定,而是统一引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2、明确认证机构在进行正常年度监督检查时,应优先安排在生产季内、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保证了认证的有效性和合理化。

3、安全确认检验频次统一由一次/半年修改为一次/年。

4、EMC确认检验频次统一由定期明确为一次/两年。

5、例行检验中删除了泄漏电流一项。

笔者在对境外的一些企业进行CCC工厂检查时发现企业并未在生产线上配备泄漏电流测试仪进行的例行检验,对此测试项目作为例行检验的必要性也有所异议。本次修订作此修改,免去了此争议,与国外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要求的例行检验项目更为一致。

6、确认检验中增加了对材料耐热耐燃的控制要求。

整机认证标准中对其耐热、耐燃、耐漏电起痕等性能有要求的非金属材料(如壳体、印制线路板、电气接线盒、接线端子等)的耐热耐燃的检验控制要求可以通过年度确认检验或提供附录“例行检验的试验方法”中的材料一致性证明性文件来满足。

即企业应对同一供应商的相同材料进行一次年度确认检验,涉及的检验项目为球压试验、灼热丝试验和针焰试验。

或者企业应提供与其对应的红外光谱曲线、差示扫描量热曲线、热重分析曲线等材料指纹证明性文件来证明其一致性。出具此证明文件的实验室需具有相关标准的CNAS认可资质并由认证机构认可。

电子电器产品中非金属材料选用不当,容易导致以下损害:

1)温度达到起绝缘或承载作用的非金属材料燃点温度时,即起火燃烧;

2)高温使非金属材料变形,导致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减少,或导致绝缘结构变化,而导致不能满足电气强度或防触电的要求;

3)电气元件间短路、闪络等使其热量聚集而导致燃烧;

4)因环境污染等影响,材料在电场、表面能和电离的污染物对表面的复合作用下,导致表面漏电或局部放电,形成导电通路,进一步诱发腐蚀而损坏其绝缘性能等。

因此,非金属材料的耐热、耐燃、耐漏电起痕等性能,对其放火、阻燃、机械和电气等安全至关重要。故对非金属材料进行确认检验或进行一致性控制对保证认证的有效性也是至关重要。

 (七)规范性文字修改

1、产品目录及名称的规范。依据《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1年联合公告第33号)、《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07年公告第9号)进行规范性修改。

2、其他修改。

 结束语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迄今已有八年,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原来的实施细则不尽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不断微调和补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本次规则的修改正是在总结了过去8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同时听取企业的呼声与要求,结合国际惯例,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全面的修订。细则内容更完善和细化,操作性更强,同时对该简化的简化,该强化的强化,既符合认证有效性的要求,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又兼顾企业的要求与便利,适当简化流程,强化认证的时效性,促进新产品的开发与上市。认证中涉及的各方,包括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检测实验室、企业和技术咨询机构、监管机构均应认真学习和研究新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调整,采取相应措施满足新的细则的要求,避免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为新细则的顺利、准确和有效的实施,为促进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的产品质量控制水平各自努力。

 参考文献:

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01C-016: 2007)

2.《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01C-016: 2010)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检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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