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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QDLP/QDIE设立与合规要点指引

更新:2024-05-15 08:30 发布者IP:14.155.6.12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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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QDLP,Q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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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1003-D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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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上海率先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工作以来,QDLP/QDIE制度受到广大境内投资者的追捧,为海外投资及跨境财富管理开辟了新的通道,更有利于跨境资本流动和金融市场的相互连通。相较于传统的对外投资形式,QDLP/QDIE制度在主体和投资范围层面更为开放,投资方式也更加灵活。不同试点地区对于推动QDLP/QDIE业务的开展也制定了不同的亮点政策。考虑到QDLP/QDIE的制度落实涉及金融、市场、外汇等众多监管部门,实践中的资质申请与运营管理有待系统性的梳理。因此,本《QDLP/QDIE设立与合规要点指引》(“本指引”)结合注册数据、获批额度和试点特色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选取上海、深圳、广东、北京和海南这五个试点地区为大家提供关于QDLP/QDIE制度的解读与总结。本专题将为大家分享:QDLP/QDIE制度政策及流程概览,通过与ODI和QDII的对比,分析QDLP/QDIE的制度优势,并介绍注册数据和申请流程;QDLP/QDIE基金管理人设立与登记,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人员资质等要求的梳理,申请流程与材料的系统性整理;QDLP/QDIE基金的设立与备案,对比总结了五个试点地区对基金本身的组织架构、设立要求、额度管理、申请流程等相关要求;QDLP/QDIE架构的持续合规,就基金运营中有关外汇、税务、投资人管理、托管等方面的合规要求进行阐述。一、QDLP/QDIE制度政策及流程概述 (一)QDLP/QDIE释义 1、什么是QDLP/QDIE  “QDLP”英文全称为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IE ”英文全称为 Domestic InvestmentEnterprise(合格境内投资企业)。虽然在中国市场和新闻报道中经常被提及,但目前中国并无现行法律文件对此术语的内涵进行统一的定义。业界通常将QDLP/QDIE制度理解为“通过资格审批并获取投资额度的试点管理企业,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设立试点投资主体,投资境外一级和/或二级市场的制度”。 2、QDLP和QDIE有什么区别? 早源自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12月发布的《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在深圳市范围内开始推行。根据一般市场理解,QDIE是深圳版的QDLP。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官网,其阐述“可以将QDLP制度理解为广义的QDIE制度的一个子集”。因此,我们理解QDLP和QDIE虽然名称不同,但事实上就业务模式而言,这两项制度无本质差异。(二)QDLP/QDIE制度优势除了QDLP/QDIE制度外,我国对外投资主要还有ODI(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对外直接投资)和 QDII( Domestic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两种路径。ODI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涉及到商委、发改委和外汇管理局)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境外企业或项目的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投资活动。QDII指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中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投资活动。下表从主体、主管机构、资产托管、投资范围及投资者限制等方面横向对比了QDLP/QDIE制度与ODI、QDII的特点和区别:通过上文的表格可以看出,QDLP/QDIE制度和ODI(对外直接投资)和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相比较,在主体和投资范围层面进行了进一步全面的放开,投资运作主体以私募机构为主,投资范围既包括一级市场也包括二级市场,投资方式更为灵活。(三)QDLP/QDIE数据及政策文件 1、各地区QDLP/QDIE获批试点企业数量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且仅代表截至本文发布之日的数据情况,实际请根据各地区政府部M公开发布的试点企业名单为准。通过上述数据统计图可以看出,上海作为自2012年率先开展QDLP试点工作的地区,目前仍是QDLP试点企业数量zui多的地区,稳居第yi。广东省(除深圳)及北京市作为起步较晚的地区,目前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开通告的获批试点企业的数量也较少。而深圳和海南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管理人的欢迎,分别数量达到了23家和37家。注:上海QDLP获批试点企业数据来源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企业名单》(截止2022年11月22日)。北京QDLP获批试点企业数据来源根据北青网发布的文章。深圳QDIE获批试点企业数据根据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开的《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资格企业名录》。广东(除深圳)QDLP获批试点企业数据根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信息。海南QDLP获批试点企业数据根据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海南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首批试点名单的通知》及《海南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第二批试点名单的通知》,该数量包括股权投资类企业与非股权投资类企业。 2、QDLP/QDIE政策文件及主管部门注:根据海南12345热线提交时间为2022.8.23的《关于在海南申请QDLP问题》,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回复“目前暂无额度”。(四)QDLP/QDIE的登记与备案 1、从事QDLP/QDIE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完成备案/登记吗?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以深圳为例,深圳的QDIE政策文件《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同样规定:境外投资主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发起设立,以私募基金形式进行运作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105号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综上可见,从事QDLP/QDIE业务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和备案。 2、从事QDLP/QDIE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登记成为什么类别的管理人?根据中基协官网发布的《关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在协会进行管理人登记的特别说明》,QDLP的管理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应当在中基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鉴于此类跨境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的投资范围涉及境外的证券、股权和另类投资等多个领域,按照有关规定目前QDLP管理机构可登记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热线咨询中基协私募基金,我们了解到,目前中基协不受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但鉴于QDLP/QDIE此类跨境私募基金投资业务试点的投资范围涉及境外的证券、股权和另类投资等多个领域,因此只有“QDLP等试点机构”才能够申请此类管理人的登记。尽管如此,QDLP/QDIE管理人也可以办理其他类型的登记。中基协官网上暂无法筛选从事“QDLP业务”的管理人,因此我们无法统计QDLP/QDIE管理人登记的类别数据。综上,从事QDLP/QDIE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方向、标的分情况登记为不同的管理人类别,但对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类别的登记,目前只有从事QDLP/QDIE业务的管理人可以办理。(五)QDLP/QDIE申请流程QDLP/QDIE在各地区的申请流程基本一致,下图以海南为例具体介绍在海南如何申请QDLP管理人及基金的试点资格及何时完成私募基金的募资投资等,其他地区申请流程可相应参考。二、QDLP/QDIE基金管理人设立与登记(一)QDLP/QDIE基金管理人设立要求参与QDLP/QDIE试点的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QDLP基金管理人方可发起设立QDLP基金。就设立条件的具体规定,我们主要从基本要求、注册资本、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人员资质四方面进行介绍,并提示试点地区规定中较为特殊的差异点。 1、基本要求 就基金管理人是否必须注册成立于试点地区这一点,仅广东和海南两地在制度文件中以定义的形式提出了要求且需要实际经营于此,而剩余三地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在与上海和北京的监管机构沟通中也得到了肯定性答复。对于zui早开启试点的上海而言,尽管还没有公开接受存续管理人申请QDLP资格,实践中却已经有部分机构以先设立外商独资私募基金管理人(WFOEPFM),而后再以同一主体申请开展QDLP业务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突破了必须新设的限制。 2、注册资本 *深圳自2021年5月7日实施新的QDIE管理办法后,便取消了有关注册资本的相关要求。*上海虽没有就实缴期限有任何的明确规定,但需注意中基协对于实缴资本未能达到注册资本的25%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中进行公示。 3、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在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方面,深圳同样在新规中删除了其在2014年《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中的一系列要求。但没有资格条件并不意味着真正的放开,而是监管部门将在实际会审中结合申请主体的展业能力、合规管理、风控水平等方面综合考虑,动态调整。对于明确不要求新设基金管理人的三个地区(北京、广东和海南),存续管理人都应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并且至少已经备案了一支基金。北京:1)主体: a. 应当为具有当地牌照的金融企业,或  b.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2)其他要求:  a.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b. 规范的内部治理架构  c. 完善的内控制度;  d.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上海:1)应当经营投资境外市场的基金管理业务且有良好投资业绩;2)境外设立的实体应具有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牌照;3)其他条件: a. 健全的治理结构;  b. 完善的内控制度;  c.近3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广东:除了治理结构、内控制度、3年内无重大处罚或重大事项在立案调查外,广东就外资和内资基金管理人作了区分要求:1)外资: a.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具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金融企业且具有良好投资业绩,或 b. 在申请前上一会计年度管理规模≥10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2)内资:  a.为持牌金融机构或是由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或  b.在申请前上一会计年度管理基金规模≥10亿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同时,无论内外资,都还需要满足3个条件:净资产≥1000万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有3年及以上资管经验。海南:1)主体: a. 经所在地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或资产管理业务,具备所在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金融企业,或  b.具有良好投资业绩且管理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2)其他条件:  a.净资产≥1000万人民币;  b. 资产质量良好;  c.具有3年及以上资管经验;3)审慎性原则的其他要求 4、人员资质 *上海对于高管资质并无明确要求,但明确提出需要在本市设有至少一名高ji管理人员作为常驻人员。整体来看,上述试点地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各有侧重。例如上海虽没有像其他地区一样对高管资质作出规定,但却额外要求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具有海外市场投资或相关管理经历,且有2年及以上的高ji管理职务任职经历。同时,各地对于鼓励推动QDLP/QDIE业务开展的政策亮点也不尽相同:北京市顺义区允许获批QDLP资质和额度的企业自行选择财政补贴方案,既可以按照募集规模获得对应奖励,也可以在管理人成立后前3年内按照其经济贡献予以补助。深圳在2021年简化设立要求后,还允许已经获批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Foreign Limited Partner,“QFLP”)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QDIE试点资格。广东从兼顾便利和风险把控的角度,成为首ji将审批权限下放给相关市区金融监管部门的省份,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企业较为集中的广州、珠海和横琴合作区均已具有审批权限。海南省允许QDLP企业发起多只试点基金,并在基金之间灵活调剂获批额度。(二)QDLP/QDIE基金管理人申请流程正如我们在QDLP/QDIE概述中所介绍的,各地区对于QDLP/QDIE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流程大致相同。在参与审批的机构设计方面,各地都以当地的金融监管局为主要牵头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组织联审。无论是联席会议还是联合会商制度,QDLP基金管理人的申请都基本按照下图所示完成审批流程。基于上述流程,我们特别介绍各地申请流程中几个特殊点。在上海的申请流程方面,公司制与合伙制管理人的申请起点不同。区别于其他试点地区通常直接向金融办递交申请,公司制管理人应向市商务委提交材料,而合伙制管理人则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监局”)递交。由上述两个部门收到全部材料后书面征求金融办的意见。海南省的QDLP企业审批中还会涉及到海南发改委与海南商务厅,负责对试点基金的投资标的与投资区域是否为敏感类进行指导。2022年10月28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QFLP及QDIE政策实施配套措施的建议》,其中提出将开发QDIE试点企业联合会商线上申报端口,将试点企业设立要求标准化,从过去20个工作日的服务周期缩短至7个工作日。这相较于大部分试点地区没有明确审批周期的申请流程来说,将极大程度提高设立QDIE试点企业的便利性和可预测性。(三)QDLP/QDIE基金管理人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 就申请材料所需要的文件,我们以目前公开文件中所需材料数量zui多的海南为例,提供如下文件清单,以供参考。试点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如需);存续经营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草案;各项制度,包括:内部控制、会计、内部审计、风险控制、信息公开等;存续基金管理人:中基协基金管理人登记记录+其管理基金在中基协的备案记录;承诺函:申请人zui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高ji管理人员的人员情况表、简历、专ye资质证书以及从业证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任一主体或上述任一主体的关联实体须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境内外资产管理从业背景介绍,以及金融许可文件、既往投资业绩、基金管理规模的证明材料;拟设立试点基金的项目计划及总规模;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试点相关单位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四)QDLP/QDIE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要求 1、登记要求 QDLP/QDIE基金管理人在申请试点资质方面主要会涉及到三处登记要求,分别为市监局注册登记、中基协登记和外汇登记。在市监局注册登记方面,如上文申请流程中所展示的,QDLP/QDIE基金管理人在获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回复意见后,应当直接凭借书面意见向市监局申请名称预核并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在该阶段基金管理人就应当注意其主体命名需要符合后续中基协对管理人登记的名称要求,即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等相关字样。2、中基协登记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基协的规定向中基协申请登记。QDLP基金管理人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获得QDLP资格之后需完成登记,然后方可募集、管理QDLP基金。1)登记备案平台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过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2)登记类型根据专ye化经营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仅能在现有的四种类型中择一登记,不可选择两项或两项以上。根据中基协2018年6月21日的对外说明,鉴于此类跨境私募基金投资业务试点的投资范围涉及境外的证券、股权和另类投资等多个领域,目前QDLP基金管理人可登记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3)法律意见书中基协要求拟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专ye律师对申请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确认其合规性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应对申请机构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经中基协审核通过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完成登记。4)登记后要求根据现行监管要求,新登记完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自登记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3、外汇登记 zui后一项登记要求则是在完成市监局注册登记和中基协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到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兑等事宜。目前仅广东和海南两地的政策文件中明确列举了外汇登记的所需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基本情况,拟发起试点基金情况、投资计划、资金投向、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等;2.试点资格以及对外投资额度的批准文件;3.营业执照(如有);4.中基协的登记备案情况;5.如投资行为需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项目核准文件)、商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相关书面意见。三、QDLP/QDIE基金设立与备案(一)QDLP/QDIE基金组织架构一般而言,QDLP/QDIE基金是指依据试点地方的相关规定,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境外标的并于境内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实体。但在设立QDLP/QDIE基金之前需要先完成一系列的审批、登记流程,并获得试点资格和外汇额度。不同试点地区对于QDLP/QDIE基金均设定了一定的要求和条件,只有合规申请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设立QDLP/QDIE基金,QDLP/QDIE基金惯常的组织架构简要绘制如下图所示:QDLP/QDIE基金与私募投资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基本类似,也包括合伙制、公司制及契约制三种,但不同试点地区允许的QDLP/QDIE基金组织形式略有不同,具体详见下文。如为合伙制基金,则上图中QDLP/QDIE管理人可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非普通合伙人的合同关系管理人;如为公司制基金,则上图中QDLP/QDIE管理人可为基金的股东之一或非股东的合同关系管理人;如为契约制基金,则上图中QDLP/QDIE管理人与基金之间无权益关系,而是通过签订基金合同而订立的合同关系。(二)QDLP/QDIE基金设立要求 1、基金准入要求  目前五个试点地区均要求QDLP/QDIE基金应当注册于当地,同时各地对于基金准入的募集金额都设定了zui低门槛,但具体金额稍有不同。比较而言,北京和上海的要求相对较高,深圳、广东(除深圳)和海南的要求相对较低,都为人民币3000万元。zui早开启试点的上海在QDLP/QDIE基金的组织形式上并未明确约定可以设立公司制基金,与其他四地三种组织形式均可的规定确有不同,具体总结对比如下表所示: 2、投资方向与范围 *境外基金可以为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对冲基金等形式。3、投资者要求 就本文选取的五个地区而言,基本上每个地区都对于投资于QDLP/QDIE基金的投资者有一定的要求,其中上海相关约束条款虽然zui少,但投资者所需认缴出资的金额zui高(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其他地区均低于上海。此外,北京、广东和海南的合格投资者的范围相对于其他三地的范围相对更广,除了符合特定条件的境内自然人和机构投资人外,还明确了几种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以及穿透计算规则等,与《证监会105号文》中的表述基本保持一致,但海南不仅采用了《证监会105号文》中的表述,还按照《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增加了“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当然合格投资者。而北京关于合格有限合伙人的兜底表述“试点联审成员单位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是否可以解释为与《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当然合格投资者一致,仍有待北京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进一步明确,具体条款和表述详见下文。北京:QDLP基金的合格有限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试点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且符合下述标准的机构或个人: a.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机构  b.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自然人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下列投资者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a.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b.已发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投资计划;  c.  投资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d.试点联审工作成员单位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QDLP基金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穿透核查zui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符合abd规定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上海:1.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包括境内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2.以合伙制设立的QDLP基金合伙人人数应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单个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深圳:1.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以下标准: a.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机构投资者;  b.境内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认缴出资应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境外投资主体广东:QDLP基金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机构投资者、境内自然人或本办法[1]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2.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 a. 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  b.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前款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下列投资者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a.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b.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c. 投资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合伙企业、契约等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QDLP基金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穿透核查zui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符合ab规定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zui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QDLP基金。海南:QDLP基金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只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境内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或本办法[2]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标准: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下列投资者可视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a.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b. 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c.投资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形式,通过汇集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QDLP基金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穿透核查zui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符合abd规定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zui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QDLP基金。注:[1]系指《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2]系指《海南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三)QDLP/QDIE基金额度管理基本上本文提及的所有试点城市对于QDLP/QDIE基金的试点外汇额度都有管理要求,比如北京是2年期的限制,如未使用有权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收回试点额度;海南是对于11个月未使用额度的QDLP管理企业予以告知一年内仍未使用的有权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收回全部试点额度。深圳则相对宽松,获批之日起12个月未使用部分的额度失效。具体各地额度管理的条款总结和梳理如下表所示。(四)QDLP/QDIE基金申请流程及材料关于申请成为QDLP/QDIE基金的流程,各地申请流程基本一致,通常是需要在QDLP/QDIE管理人完成市监局的注册登记(具体详见本指引第2节《QDLP/QDIE基金管理人的设立与登记》)之后进行QDLP/QDIE基金的市监局注册与登记,并完成中基协私募基金备案流程和外汇登记及手续。就QDLP/QDIE基金的申请材料,我们以目前公开文件中所需材料数量zui多的海南为例,提供如下文件清单,以供参考。计划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推介材料;试点基金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或草案;拟申请试点基金的委托管理协议或草案(如有);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须提交该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为自然人投资者的,须提供近3年收入证明、金融资产证明材料或金融净资产承诺函,确保符合要求;所有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明细、出资凭证(如有)以及风险揭示书;如委托行政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后台行政管理,需提供行政管理人的营业执照、业务资质证明,zui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调查的承诺函,以及基金与行政管理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熟悉境外基金行政业务的专职人员情况表、简历,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认缴承诺书;省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申请材料须提供正本1份(加盖公章),副本6份;基金行政管理人(如有)的证明材料,须同时加盖公章。(五)QDLP/QDIE基金备案要求QDLP/QDIE基金由于其投资者和管理人均为境内主体,因此也适用人民币基金管理的一般要求,遵守比如中基协发布的一系列关于私募基金募集、备案等自律规则。如前文所述,QDLP/QDIE基金需要注册完成后履行中基协的基金备案要求,需要提交的具体备案材料包括基金主要的法律文件、募集文件、架构图、投资者证明文件等,本文不再赘述。总结中基协私募基金备案的几点实质性标准和要求如下: 1、募集完毕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契约制基金全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且对应认购款进入基金托管账户时视为“募集完毕”;公司制/合伙制基金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市监局层面确权登记,且已完成首轮人民币100万元的实缴出资时视为“募集完毕”,但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可从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 2、封闭运作,符合条件方可扩大募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含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除非满足特定条件的要求(具体详见《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即,契约制QDLP/QDIE基金和单项目QDLP/QDIE基金在备案后无法扩大基金的规模,而存在后续募集的QDLP/QDIE基金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也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3、穿透核查投资者的资格和人数 合伙制、契约制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zui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合伙制上限50人;契约制上限200人),除非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和中基协的要求,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的方式,变现突破人数限制或其他监管要求。 4、禁止性规定 目前私募基金备案的部分禁止性规定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逻辑较为相似,比如禁止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禁止投资单元、私募基金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倍数要求等等。四、QDLP/QDIE架构的持续合规(一)QDLP/QDIE外汇监管作为典型的境内人民币出境的合法路径之一,QDLP/QDIE制度中zui关键的一步即获得外汇主管机关对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批准。 1、外汇登记 与ODI等其他资金出境的审批流程的逻辑相似,外汇登记是整个架构设立中的zui后一步,QDLP/QDIE基金管理企业及基金一般需要准备好在联席会议、中基协或其他主管部门已获得批准、登记或备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试点地区的外汇分局进行外汇登记,由其境内托管人办理或协助办理。(海南地区,由海南自由贸港金融发展中心协助办理。) 2、结汇购汇 获准试点的海外投资基金企业,须在联席会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办理购汇,相关的跨境收支、付汇和结售汇、国际收支申报统计等外汇管理要求均由境内托管人负责。 3、境外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结汇购汇并非QDLP/QDIE的必需。北京、广东(除深圳)及海南的QDLP规则均明确将跨境人民币纳入试点,QDLP基金可直接在境内募集人民币后,直接以人民币形式进行境外投资。 4、额度  对于QDLP/QDIE基金购汇,实行额度管理:QDLP/QDIE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的所有QDLP/QDIE基金本、外币对外投资净汇出(不含股息、税费、利润等经常项目收支)之和不得超过该QDLP/QDIE基金管理企业获批的对外投资额度。具体制度在本指引第3节《QDLP/QDIE基金的设立与备案》中已有详述。广东(除深圳)、海南的QDLP/QDIE规则,以及上海临港的《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22年),均明确了QDLP/QDIE架构的余额制管理,即:QDLP/QDIE基金管理企业可发起设立一只或多只QDLP/QDIE基金,并在其获批的对外投资额度内,在其设立的QDLP/QDIE基金之间灵活调剂单只基金的额度。(如图,一种比较常见的QDLP/QDIE架构。在开展余额制管理的地区中,额度被授予至基金管理企业,其可以在所管理的多只基金之间调配额度。)(二)QDLP/QDIE与ODI 1、ODI概述 ODI(OutboundDirectInvestment),为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和外汇主管部门对境内机构直接对外投资所实施的核准、备案和登记制度的统称。ODI执行单项目逐次审批,并穿透核查境外的zui终投资标的。因此,实践中常见的ODI审批成功案例均为境内机构向境外某一确定标的进行的股权或其他投资。 2、ODIvs.QDLP/QDIE  ODI与QDLP/QDIE均属于境内人民币出境的方式,因此在监管上亦有重合。这从QDLP/QDIE的联席审议机制的组成上便可以窥见:因此,已经通过QDLP/QDIE审批的基金,在开展境外投资项目时,是否仍需履行ODI程序成为了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由于QDLP/QDIE架构中,基金主体仍位于中国境内,故并不属于“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或“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但在QDLP/QDIE基金设立完毕、募集境内资金后,对各境外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时,理论上应就各标的逐一完成ODI的审批/备案流程。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政府网站上对相关问题的答复(如下文)来看,至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口径是,QDLP/QDIE基金仍需履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11号令”)中的手续。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指南: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中央管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常见问题(三十二)甲省(市)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等试点工作,其中适用范围可能包含境内企业投资获得境外非上市企业股权、获得境外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票、投资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构成境外投资的情形。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答: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有关投资活动属于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应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一方面,从法律条文来看,QDLP/QDIE基金的对外投资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相关规定中“境外投资”的定义。另一方面,从监管机制来看,虽然各地方(省级或市级)的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QDLP/QDIE主体的审议,但1)不能涵盖ODI制度中需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敏感类项目或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2)相关QDLP/QDIE规则中,通常仅对QDLP/QDIE设立及获得试点资格的审批阶段中,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作明确,在QDLP/QDIE基金实施对外投资时,通常仅有事后的定期信息报送制度,而无明确的事前审批。在较晚出台的QDLP/QDIE规则中,包括2021年出台的海南、广东的QDLP规则中均明确规定“如需履行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而北京的实施细则中则更为明确:境内托管银行应办理资金汇出前,审核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涉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五)的(即投资境外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公开市场领域等),还应审核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等相关书面意见,按单笔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跨境资金规划。实操中,根据QDLP/QDIE基金不同投资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情况差异,以及试点地区的各主管部门监管口径不一,是否需要履行ODI手续的结论可能有所不同。建议与试点地区的各主管部门事先充分沟通。(三)QDLP/QDIE税收优惠目前五个试点地区基本均要求QDLP/QDIE基金及其管理企业注册于当地,因此也适用了当地不同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海南对QDLP基金有着较为特色的鼓励优惠政策,包括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和15%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具体如下表:(四)QDLP/QDIE运营管理特别地,广东(除深圳)和海南的QDLP/QDIE规则中,对QDLP/QDIE基金管理企业的适当性管理职责还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境外投资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参与境外投资。建立健全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妥善保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应当指定专人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不得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承诺保本保收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应签署风险揭示书。 上海的QDLP/QDIE规则中,对QDLP/QDIE基金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取得试点资格的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海外投资基金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市金融办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实。情况属实的,市金融办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市金融办可向社会公告,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试点资格的海外投资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出现与资产保管相关的重大事项及违法违规事项的,境内保管银行和基金行政管理人应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书面报告。本专题全面详细地介绍解读了QDLP/QDIE制度。QDLP/QDIE制度不仅为国际资金管理机构提供了更多进入中国市场的机会,也为高净值境内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了更丰富的境外投资渠道和路径。在各地政策的鼓励下,QDLP/QDIE日益成为跨境投资的热门选择,并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目前QDLP/QDIE政策正处于窗口期,我们将持续对之进行关注,也对QDLP/QDIE的市场环境、金融监管规则及实践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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