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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担保合同业务

更新:2023-11-04 06:00 发布者IP:119.123.100.101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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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汽车分期,按揭抵押,押车贷款,以租代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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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具体到融资租赁合同,则,

一)考虑到,至少就目前情况而言,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它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因此,尽管法律没有禁止,但是,以公民(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至于什么是这里说的“其它组织”,则《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为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另外,营业执照中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担保业务这一点,并不是保证主体是否有合法资格的法定判据。

)我国的融资性租赁公司是中国法人,由它们提供的租赁融资,并非是“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因此,以它们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国家机关一概不得为保证人。至于什么是“国家机关”,我们的理解是,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及其常务委员会)、司法机关 (各级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以及军事机关。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同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又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可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可以为保证人,要看它们是“以公益为目的”,还是“从事经营活动”。前者不可以,后者可以。至于什么是《担保法》第九条说的“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则我们的理解是,包括各个民主党派、各个宗教团体、各类群众团体、各类教育机构、非营利性的公用场所如公园、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之类机构。

四)凡是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主体所提供的保证,即所订立的担保合同,都是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时怎么处理?《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1)并非是只要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就一定不再有民事责任,而是还要看它有无过错责任:2)也并非是只要担保合同无效,过错方就一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是如果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才要承担这样的责任。

抵押的基本规范如下:

一)《担保法》第三十三规定,“本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二)《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面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士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从以上规定中可见,1)抵押同保证的区别在于,保证是人的担保,以保证人的全部财产为依托.而抵押是物的担保,仅以特定物(抵押物)为依托,2)因此,债务人不能同时是保证人,却可以同时又是抵押人:3)也正因此,保证所约定的担保,是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全部:而抵押所约定的担保,却未必是其全部,而是可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受偿的部分:4)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例如,不能用价值80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去担保100的债权:5)对于哪类财产可以抵押,哪类财产不得抵押,《担保法》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并非任何财产均可抵押,6)在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中,除了实物财产外,还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本身是不可交易的国家财产,土地本身当然不可抵押。而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如何抵押,特别是它同地上物的关系,法律有具体的规定:7)各项财产可以一并抵押。例如,以价值50的机器同价值500的房屋一并抵押,以担保某个520的债权:8)同一财产可以再次抵押,只要所担保的各个债权之和不超产该财产的价值即可。例如,以价值500的房屋担保了410的某个债权后,又去担保另一个65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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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21年07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廖幸
注册资本100
主营产品各类金融公司代办。全国基金管理、互联网拍卖、基金销售、商业保理、私募基金、典当行、不良资产处置、证券投资、研究院、国家局集团公司等营业执照。香港企业设立,境内IDO备案,粤港两地车牌,FV,粤Z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招投标代理服务;个人商务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寄卖服务;软件外包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票务代理服务;破产清算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版权代理;科技中介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拆迁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二手车鉴定评估;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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