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丙烷操作引起的监管执法纠纷,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解决问题并讨论相关问题。经营燃气需要申请成品油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吗?下面收敛领域小编告诉大家。
对从事相关监管执法的安全监管人员来说,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的执法查处并不陌生。近日,江苏省常州市安监局在执法中遇到的一起“丙烷”操作案件,在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当事人和监管执法人员中引起了很大争议。
不久前,常州市安监局接到举报:某液化气运营公司有丙烷储罐,并将丙烷作为切割用气出售给工业企业。公司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天然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办理成品油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调查,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建议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所得,并处罚款。
当事各方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它们的作业属于“商业丙烷”,属于天然气,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对此,常州市安全生产局召开了公开听证会。
丙烷是一种危险化学品吗?成品油中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需要申请许可证吗?当事人是否从事非法经营,应由哪个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听证会上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其中,争论的焦点涉及到对两个专业术语的理解。一是《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中流行的“工业用途”与“工业生产原料”的理解差异,二是关于危险化学品清单中“丙烷”与《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中“商品丙烷”含义的争议,双方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
执法人员在研究了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后认为,该文件在丙烷和其他气体的监管应用上做了明确区分,应该不存在争议。地方监管的实际情况较为复杂,相关规定往往不能有效覆盖生产经营企业,或留有争议空间。
例如,在不同地区,面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相关****的监管往往相互交叉,并不是非此即彼:
A类企业是纯气体经营单位,持有气体经营许可证。其经营的丙烷等气体,既供家庭使用,也供焊接切割生产企业使用。对于工业用丙烷等气体,很多气体管理部门认为其使用存在风险,愿意将其纳入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经当地气体管理部门与安监部门沟通,将工业丙烷等气体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范围,要求企业办理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类是工业气体经营单位,持有《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这类机组还运行少量丙烷等气体,属于生活用气范畴。一些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此类企业申请天然气经营许可证。
第三类是天然气综合经营单位。这些单位不仅经营危险化学品管理范围内的工业气体,还经营大量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并办理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气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