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 | 哈萨克斯坦有关电子烟的规定

更新:2024-06-29 20:00 发布者IP:113.88.64.119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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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主要法规




1.2020年7月7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典》第110条“防止和限制烟草制品的消费,包括加热烟草制品、用于水烟管的烟草、水烟混合物、加热烟草系统、消费电子系统及其液体,以及酒精。”


2.2020年12月15日哈萨克斯坦卫生部颁布的行政令No. KR DSM-277/2020.3.2020年10月28日哈萨克斯坦卫生部颁布的行政令No. KR DSM-163/2020.


4.2020年11月30日哈萨克斯坦卫生部颁布的行政令No. KR DSM-222/2020.






法规颁布目的




保护公众健康免受其使用后果的影响,并防止出现依赖,包括由新形式的尼古丁输送系统和烟草消费造成的依赖。






一般性规定




1.禁止以下情况销售加热烟草制品、水烟管用烟草、水烟混合物、加热烟草系统、电子消费系统及其液体:


1)给21岁以下的人;2)由18岁以下的人销售;3)从已经打开的的烟草制品包装,或单件销售烟草制品;4)在没有销售人员通过自动售货机或其他电子或机械设备直接参与的情况下,5)在建筑物或医疗或教育机构、体育锻炼/健康改善、体育和运动设施和体育场馆内;6)没有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7)烟草制品包装上未加盖消费税章;8)烟草制品包装少于20支香烟;9)烟草制品包装和烟草制品包装上没有关于烟草制品包装和烟草制品包装上至少三种有害化合物(全身毒素、致癌物质和致突变物质)的信息;10)烟草制品包装,包括带有加热烟草的产品、用于水烟管的烟草、用于水烟混合物的烟草、用于加热烟草的系统,没有关于烟草制品消费和尼古丁危害的警告;11)烟草产品包装和零售消费者包装,包括加热烟草产品、水烟管烟草、水烟混合物、加热烟草系统、电子消费系统及其液体,没有关于禁止向21岁以下的人销售和由18岁以下的人销售的书面警告;12)上面包含直接或间接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包括诸如“低焦油含量”,“温和”,“非常温和”,“光滑”,“extra”、“ultra”或其他单词组合,包括外文,任何术语、描述、标志、符号或其他标记,造成特定产品和/或消费方法比其他产品和/或消费方法危害小的错误印象,或引起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联系,包括水果、浆果和糖果;13)作为包含其他产品的选择的组成部分;14)自助柜台;15)在销售儿童商品的商业单位场所;16)烟草制品的营销展示和公开演示,包括加热烟草制品、水烟管用烟草、水烟混合物、加热烟草系统、电子消费系统及其液体。烟草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加热烟草,烟草水烟管,水烟混合,加热系统烟草、消费电子系统和液体,在零售业的实现,应当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列表的位置被出售,应当执行文本的字母相同的大小,在黑色与白色背景,不大于40х30厘米大小,在一个销售区,并按字母顺序汇编,并附有销售烟草产品的价目表,不使用任何图形图像或绘图。在零售场所为顾客演示烟草产品,包括加热烟草产品、水烟管用烟草、水烟混合物、加热烟草系统、电子消费系统及其液体,可应顾客要求,在他审查了烟草制品、电子消费系统及其待售液体清单后进行;


17)在火车站、巴士总站、机场、海港、内河港、指定提供与乘客运输有关的服务的地铁车站的场地内(免税销售除外)、用于提供住宿和接待服务、临时安置和/或确保临时住宿服务和家庭服务的建筑物内。


2.在销售烟草制品的区域,包括加热烟草制品、水烟管用烟草、水烟混合烟、加热烟草系统、电子消费系统及其液体,必须在明显的地方放置一个标志,并注明以下文字:“禁止向21岁以下的人销售烟草制品,包括加热烟草制品,水烟管烟草,水烟混合物,加热烟草系统,电子消费系统及其液体”,以及有关吸烟危害的警告,经有管辖权的当局批准。



3.销售烟草制品的人,包括加热烟草制品、水烟管用烟草、水烟混合物、加热烟草系统、电子消费系统及其液体,有责任:1)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2)拒绝销售未出示身份证明的烟草制品,包括加热烟草制品、水烟管烟草制品、水烟混合物、加热烟草系统、电子消费系统及其液体。



4.禁止以下场所消费烟草制品,包括加热烟草制品、水烟管用烟草、水烟混合物、加热烟草系统、电子消费系统及其液体:1)在教育机构的建筑物、场所以及未成年人娱乐设施内;2)在医疗机构内;3)在公众用餐场所;4)在文化遗址、博物馆、图书馆、演讲厅、剧院、马戏团、音乐会,观景台、展览馆、体育运动训练设施、运动场及其他供公众娱乐的设施;5)在夜总会、迪斯科舞厅;6)在慢车和长途列车上,在空运、海运、内河运输船舶上,在市区、城郊和城际车辆公共交通的旅客车厢内,在地铁系统中,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车辆运送旅客和行李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车上;7)机场、铁路、机动车、水运站和封闭的公共交通车站建筑物内;8)在政府机构和组织;9)在作为工作地点和工作区域的场所;10)在住宅建筑的入口通道;11)机动车加油站的建筑物和场地;12) 儿童游乐场;13)人行地下通道;


14)在未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


5.第4条第(3)项和第(7)项规定的标准,不适用于为烟草制品(包括加热烟草制品、加热烟草系统、电子消费系统及其液体)设置了专门设备的消费区域的情况。






禁用或限用物质要求



1.禁止进口、制造、销售和分销吸烟烟草产品,包括加热烟草产品、水烟管烟草、水烟混合物和电子系统中含有尼古丁的液体,如果这些产品的尼古丁含量和焦油物质超过了监督公共卫生和流行病学福祉的政府机构所规定的Zui高允许水平见下表-加热烟草制品或系统、电子烟系统、电子烟油的Zui大允许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


***的值是在引入标准后确定的,该标准定义了相应的测定方法,考虑到规定的测定方法的计量特性和现有的科学研究。


2.烟草制品(包括加热烟草制品、水烟管用烟草制品、水烟混合烟草制品、电子消费系统及其液体制品)中尼古丁含量和其他有害化合物、致癌和致突变物质的研究,应由烟草制品(包括加热烟草制品、水烟管用烟草、水烟混合烟草制品、电子消费系统及其液体制品)的制造商、进口商进行。


3.烟草制品(包括加热烟草制品)、电子消费系统及其液体的制造商、进口商必须每年在报告期内于次年2月1日之前提供所有品牌烟草和烟草制品(包括加热烟草制品)中Zui大允许尼古丁含量的实验室研究结果报告。经有管辖权的当局批准的电子消费系统及其液体。






标签和警告语要求


图片1.吸烟烟草制品的包装和吸烟烟草制品的包装必须包含消费烟草制品危害的警告,警告必须符合欧亚经济联盟烟草制品管理技术规范批准的要求。2.烟草制品的消费者零售包装,包括加热烟草制品、水烟管用烟草、水烟混合物,必须包含有关消费烟草制品和尼古丁危害的警告,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至少占烟草制品包装或面积较大的烟草制品包装两侧的65%,包括加热烟草、水烟管用烟草或水烟混合物制品;2)不得印在透明薄膜或任何其他外部覆盖材料上;3)以彩色插图(图像、图形)或照片图像(包括文字)的形式实现。- 加热烟草制品消费危害警告图案-




3.警告标志应适用于同等数量的烟草消费品包装,包括加热烟草、水烟管烟草或水烟混合烟草。



4.在销售烟草的地方,标明:"Запрещена продажа табачныхизделий, в том числе изделий с нагреваемым табаком, табака длякальяна, кальянной смеси, систем для нагрева табака, электронныхсистем потребления и жидкостей для них, лицам в возрасте додвадцати одного года".


“禁止向21岁以下的人出售烟草、烟枪、烟枪混合物、加热烟草系统、电子消费和液体系统。”



5.警告标签位于烟草产品的批发和零售销售地点,并包含以下术语:


"Курение вызывает пародонтоз и выпадениезубов";


“吸烟会导致牙周病和牙齿脱落”;


"Курение вызывает преждевременное старениекожи";


“吸烟会导致皮肤过早老化”;


"Курение вызывает никотиновуюзависимость";


“吸烟会导致尼古丁上瘾。”


"Курение вызывает бесплодие ивыкидыши";


“吸烟会导致不孕和流产”;


"Курение вызывает импотенцию";


"吸烟会导致阳痿"


"Курение во время беременности вредит Вашемуребенку".

“怀孕期间吸烟对你的孩子有害。”



6.烟草批发和零售场所的警告标签符合以下参数:1)按以下顺序打印:左或上方——用公共语言,右或下方——用俄语;2)字体名称为:Helveticakz和Helvetica;3)字体尺寸:80或以上;4)方向:左向右,与下缘平行;


5)纸的颜色是白色的,光谱为cmyk 255.255.255。


7.烟草批发和零售场所的警告标签符合以下要求:

1)面积-格式a4或以上;

2)至少150厘米高,离地面不超过200厘米;

3)它位于销售地点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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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罗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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