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纺织用甲醛树脂开始在面料整理中使用,以生产出易于打理、防皱、防污耐久熨压的服装。如果这些树脂如果没有合适地固着在纺织品上,就会释放出大量释放出来,给消费者带来伤害,导致化学物质过敏或纺织品接触性皮炎,消费者出现呼吸困难、皮肤和眼部受刺激等症状。甲醛对孝喘病患者尤其危险。
甲醛在纺织品和鞋产业中的主要应用
·用于在纺织品防缩控制、防皱和其他化学处理;
·尿素甲醛和三聚氰胺甲醛树脂用于泡沫绝热;
·用作碎料板和夹板生产的粘合剂;
·用作皮革防腐剂
暴露于甲醛的健康危害
甲醛是在室温下以气态,易溶于水,很容易通过口腔吸入,,或是溶解在汗液或是眼泪中,从而对人体造成刺激
·可导致皮肤过敏和黏膜刺激;
·甲醛可导致鼻癌和肺癌甚至是脑癌和白血病,被美国环境保护署划为一种人体致癌物质;
·暴露下高浓度甲醛甚至可以致
纺织品中的甲醛环保措施发展
1973提。日本颁布了《日用品有限物质法规》。该法规对日用品中的一些有害物质含量(包括纺织品游离甲醛的可允许含量)进行了限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其它国家亦纷纷对纺织品中游离甲醛的含量进行限定(如下面所示):
不同国家对游离甲醛含量的限制规定
国家
限制
要求
挪威
1999,T-1307,挪威环
境部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3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100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芬兰
《某些纺织品中甲醛的Zui大可允许含量法令》(法令210/1988)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3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100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荷兰
07/2000,《商品法-纺织品中
甲醛含量规定》
甲醛含量超过120ppm的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必须有:“请于首次使用前清洗”
在清洗过一次后,其甲醛含量不得超过120ppm.
德国
Gefahrstoff Verordnung
(危险物质条例),附件3,
编号:9,26.10.1993_
与皮肤正常接触可释放超过1500pmm甲醛的纺织品须以德文和英文标示注如下:“本品含甲醛。推荐首次使用前先清洗,避免刺激皮肤。”
奥地利
Formaldehyd Verordnung(甲醛条例) , BGBLNr. 194/
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含有超过1500pmm的甲醛,须标示注如下:“本品含甲醛。推荐首次使用前先清洗,避免刺激皮肤。”
日本
日本法112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A-AO<0.05
其它:75ppm
美国
AAFA-RSL 2007版 (自愿要求)
婴儿(〈36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75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中国
GB 18401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75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法国
法令草案1997
(自愿)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200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400毫克/千克;
泰国
TIS 2231-2548 (2005)
婴儿(〈36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75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装饰材料:300毫克/千克;
波兰
2001提法令
婴儿(〈36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75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装饰材料500毫克/千克
新西兰
产品安全政策声明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以及敏感肌肤用纺织品:3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100毫克/千克
不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300毫克/千克
韩国
质量管理和工业产品安全控制法案
婴儿(〈24个月)用纺织品:20毫克/千克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100毫克/千克
床上用品:300毫克/千克
欧洲自愿性标准
欧洲生态标签
欧洲委员会决议(2002/231/EC)
确立了欧盟鞋类生态标准及1999/179/EC修改决议
鞋类纺织品游离的和部分氷解的甲醛含量不应超过75ppm,皮革类不就超过150ppm
欧洲委员会决议(2002/231/EC)
确立了欧盟纺织品生态标准及1999/178/EC修改决议
直接与皮肤接触的Zui终纺织品中游离的和部分氷解的甲醛含量不应超过30ppm,其它产品不应超过300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