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 全国性公司 ;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名称的属性。
1、企业名称的定义
区别企业的称谓。企业的特定称呼。企业存在的标志。注册国家总局国字头特殊名称的方法有哪些?
2、名称是法人条件之一
无论是社团法人还是企业法人,他的首要条件就是有自己的名称
3、名称权
(1)名称权的取得-企业核准登记之日,企业成立之日,企业即取得名称权。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共生共灭,不存在单的企业名称,企业是名称的载体。名称预先核准并没有取得名称权,而是自企业登记之日取得名称权
(2)名称权的内容
有依法独立起名、不受干涉的自由权力。
有以自己的名称对外行使民事行为的权力。
有以自己的名称对抗政府的权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有平等尊严不受诋毁的权力。
有受法律保护不被假冒侵害的权力。
(3)名称权的性质-工业产权中的一部分(专利、注册商标、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