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网络游戏的经过出版之后,只是完成了“出生”的过程,而真正“发展壮大”,则与运营环节密切相关。出版和运营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运营商并不必然是出版商,经过合法出版后,有些游戏企业没有出版资质,但如果有运营资质,也一样可以正常进行游戏经营。对于网络游戏的运营环节,国家也分别对从运营商和网游两个对象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一)运营商的运营资质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不再要求
根据原《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须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业内称为“文网文”。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是网络游戏行业的主管部门,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工业和信息部在中宣部的统筹指导下,对游戏行业进行宏观政策制定和开展具体行政监管。
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也同步进行了相应调整,不再核发涉及网络游戏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已经核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新证。
网络游戏的运营目前不再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今后是否有新的文化许可方式出现则有待观察。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证”。“ICP”全称是“InternetContent Provider”,即“互联网内容提供者”,“ICP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许可证。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类:
(1)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称为“ICP备案”;(2)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称为“ICP许可证”。
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ICP许可证是从事互联网业务的一个基础资质,ICP证就是网络游戏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的网络游戏如果未办理ICP证,则属于非法经营。办理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
网络游戏没有办理ICP许可证的话,将有可能面临:
(1)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的处罚;(2)责令限期改正;(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