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理论基础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环境问题实际上就是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即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造成了影响,而这些影响又没被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中去。外部性理论是环境经济学的基础,是20 世纪 30年代由庇古教授创立的旧福利经济学提出的,它反映和描述的是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异。他提出了庇古理论,主张用征税的办法向污染者收税,征收一个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的差额,也就是庇古税,从而使外部成本内部化,达到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而后于1960年,罗纳德·科斯发表的《论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到了产权理论,其认为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只要明确界定产权,市场可以在政府不干预的情况下以有效方式消除外部性问题,因此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使外部成本内部化。
科斯虽然提出了外部性行为产权化和交易化的重要思想,但将该思想应用于解决环境问题仍然经过了很长的时间。1966年汤姆·克洛克在《空气污染控制系统结构》中讨论了科斯思想在空气污染中的应用。1968年约翰·戴尔斯在其名著《污染、产权和价格》一书中讨论了科斯思想在水污染中的应用,提出了将满足环境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许可份额,准予排污者之间开展有偿交易,这也是科斯思想的次实践应用。1971年,包和奥梯斯次正式地将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总体属性呈现出来,证明了统一的收费可以以成本效率的方式实现预定的环境目标。但是包漠和奥梯斯的研究结果只能应用于特定的情况,即当所有排放者的排放对环境目标的实现有相同的影响,但如果某个特定地区设定空气或水污染的浓度目标在所有其他因素不变时,靠近目标地点的排放源远比远离目标的排放源对于环境目标的实现有更大的影响的情况下,单一的税率或者配额价格就不能满足需要,必须区分税率或价格。于是,1972年,蒙哥马利证明了通过为不同地点的排放源设定不同的配额可以使对环境目标实现有更高的边际影响的排放源支付更高的单位污染物排放价格。
基于这诸多理论,美国在 1977 年率先在国内实行了[排污权交易],后被众多欧洲国家采用。之后美国于 1995年又提出了[酸雨计划]并获成功,有效控制了大气中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而如今的碳排放权交易,也更多地学习和效仿了以上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二、国际碳市场
国际上较为典型的碳市场有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EU-ETS)、英国***市场、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 (NSW GGAS) 等。
(一)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EU-ETS) 概述
1.发展情况
EU-ETS 实施的目的在于用经济的方式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自 2005 年正式启动以来,EU-ETS已经取得了瞩目的成绩,目前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等非欧盟国家和欧盟全部的成员国共 31 个国家参与 EUETS,覆盖了世界 80%的碳排放权交易量,成为全球大、活跃的碳市场。EU-ETS 至今已经历了三个交易期,其覆盖范围、配额分配方式、交易规则等不断趋于完善(见表 7-1)。
交易期为探索阶段 (2005-2007年),也是[边干边学]的时期。其主要是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寻找出适应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该阶段所限制的温室气体减排许可交易仅涉及二氧化碳(CO 2 ),主要的参与部门集中在能源密集型的重要行业,而且该阶段 95% 的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发放,各成员国每年多拍卖其 5%的排放许可。
第二交易期为改革阶段(2008-2012 年),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逐步完善的阶段。这一阶段 90%的配额是免费发放的,各国可拍卖的配额增加到10%,行业扩大到航空部门。第二交易期的富余配额则可以在第三交易期继续使用,从而增强了投资者的市场信心。
第三交易期为发展阶段 (2013-2020年),欧盟结合前期经验进行了重大的改革,核心是总量确定和配额方式的改变,取消了由各成员国进行分配的自由权改由欧盟直接确定,这赋予了欧盟更强的集中管理职能,且以拍卖作为基本的分配方式,增强了配额的稀缺性。
2.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行模式
为确保排放交易体系的顺利运行,欧盟在实施过程中形成了监测报告与核查、机构设置和注册登记系统、惩罚机制等一系列完善的保障措施。
在监测报告与核查方面,《温室气体排放检测和报告指南》的实施为监测、报告和核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保障和依据,所有在这个市场上进行***的企
业必须按照指南要求进行相应的监测和报告,再交由各成员国或相关机构进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