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又称危楼,是“危险楼房”、“危险建筑物”的简称。一幢物业如变成危楼,会危及使用者及第三者的安全,业主有可能要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后果。
鉴定依据:
(1)、《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
(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16)
(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4)、《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操作技术规程》(DB44/T 724-2010)
(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年110号令)
(6)、《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第83号令)
(7)、其它相关技术标准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编制,强调了对鉴定为局部危房和整幢危房房屋的处理方法。
对判定为危险构件的承重构件,应根据受损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本条对鉴定报告中危险构件的处理措施提供了五种常规处理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对评定为存在危险构件或处于危险状态的房屋如何进行处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每幢危险房屋主体结构实际受损程度的轻重都不尽相同,且不同结构体系、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在对其主体结构危险构件进行解危排险时的操作难易程度也各不相同。
因此对于危险房屋的处理,应根据房屋自身的结构特点以及实际使用情况酌情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鉴于此,修订时参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九条的内容编写了本条规定,作为处理建议,供鉴定单位参考。另外,增加了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房屋如文物建筑或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等,其处理要求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