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后的监督(监督审核)
(1)监督审核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获证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并实现自我完善与持续改进。
(2)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3次监督审核,第1次监督审核在6-9个月内进行(从初审完成日期计算),以后每一次不超过12个月,基本程序参照初次现场审核进行。根据监督审核结果,认证公司将作出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注消认证的决定。
(3)每次监督审核涉及的标准的要求应占认证标准中要求的40%以上,三年确保覆盖全部标准要求,监督审核内容包括:
● 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管理评审和纠正与预防措施;
● 文件化体系变更情况;
● 顾客的投诉;
● 认证标准中选定的要求;
● 上次审核不合格项纠正措施实施效果的验证;
9、复评(换证审核)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获证方至少应提前3个月向认证公司提出复评申请,复评合格后,换发新证书,复评程序与认证程序一致。复评可与有效期内的后一次监督审核结合进行。
10、认证范围的扩大(扩项)
受审核方如果需要扩大认证范围,应向认证公司提交正式申请,由认证公司确认后安排审核,审核可结合监督审核进行,并适当增加审核人日。
11、持证要求
证书的持有者只能用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标准,不得将标志直接用于产品,也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产品或服务合格的方式使用。当认证被暂停、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进行任何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12、认证暂停、撤消与注销
认证证书持有者未经批准,对获准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更改,且该项更改影响到体系认证资格;监督审核和复评时发现了不符合,如果纠正措施在限期内没有完成,严重的程度尚不构成撤销认证资格等情况时,将暂停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认证证书的资格,收回认证证书:
企业违反质量法律、法规,造成质量危害;
暂停认证资格的通知发出后,认证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要求采取适当纠正措施;
违反质量法律、法规,造成严重质量危害;
监督和复评时发现认证证书持有者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又未按照认证规定的期限完成纠正措施;
认证证书持有者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严重不符合认证的规定,并造成极大影响。
由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发生变更,体系证书持有者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要求;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认证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证书届满前3个月内向本认证提出重新认证申请;认证证书持有者主动提出注销时,予认证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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