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节选)
4.6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及控制等安全设备设施应确保持续有效,未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应更换或停止使用。
4.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域及重点危险设备设施等部位,应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标识标志。
4.8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20区、21区和2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20区应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的区域;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可能偶尔出现或故障状态下出现的区域;
——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一般不可能出现的区域,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5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节选)
5.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与其他厂房、员工宿舍等应不小于GB50016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6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节选)
6.3.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6.4.2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
6.4.5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7粉尘爆炸的控制(节选)
7.1.3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7.3.3不能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泄爆的室内容器设备,应安装无焰泄爆装置。
8除尘系统(节选)
8.1.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8.1.5除尘系统的导电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
8.1.6除尘系统的启动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产加工系统停机时除尘系统应至少延时停机10min,应在停机后将箱体和灰斗内的粉尘全部清除和卸出。
8.1.7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8.4.2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
8.4.4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8.4.6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8.4.7干式除尘器灰斗内壁应光滑。
8.4.8干式除尘器应符合7.1.3规定。如采用泄爆装置,泄爆口应朝向安全区域,泄爆面积和泄爆装置参数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泄爆方向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用无焰泄爆装置。
8.4.9对安装在室外的干式除尘器,其进风管上宜设置隔爆阀,其安装应能阻隔爆炸向室内传播。
9粉尘控制与清理(节选)
9.1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10检修(节选)
10.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检修作业应进行审批。
10.2应定期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中的设备传动装置(齿轮、滑轮、胶带运输机托辊、轴承等)、润滑系统以及除尘系统、电气设备等进行检修维护。
10.3抑爆、泄爆、隔爆及火花探测器等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和维护。
10.4检修前,应停止所有设备运转,清洁检修现场地面和设备表面沉积的粉尘。检修部位与非检修部位应保持隔离,检修区域内所有的泄爆口处应无任何障碍物。
10.5检修作业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质检修作业工具。
11个体防护(节选)
11.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不应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